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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25:11-12 含义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妻子在打斗中试图抓住丈夫的生殖器来解救丈夫,那么她将被砍断手。

摩西命令以色列人审判一名妇女,因为她在打架时为了帮助丈夫而压碎了另一名男子的生殖器。

这条律法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两个人,一个男人和他的同胞,正在争斗(第 11 节)。这显然是指两个以色列人之间的肢体冲突。同胞这个词的字面意思是“兄弟”。在争斗中,一个男人的妻子走近,把她的丈夫从打人者的手中救出来。一个男人的妻子走近帮助她的丈夫,加入了争斗。

在本案中,女人伸出手抓住了丈夫的生殖器。换句话说,女人故意抓住丈夫对手的性器官,以便让丈夫在冲突中占上风。推断出她的意图是压垮他们。

对女人的惩罚很严厉——他要砍掉她的手(第 12 节)。由于女人用手抓住了男人的生殖器,相应的惩罚是砍掉她的手,以执行与罪行相符的审判。由于惩罚的严厉,以色列人被命令在执行审判时不得表现出怜悯。她的行为因家庭关系而中断了一场争斗(为了偏袒她的丈夫),这可能会危及另一个男人生育孩子和保全家族血脉的能力。这被认为足够严重,值得这个可怕的结果。

圣经中没有应用此方法的例子。这可能足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它被测试。似乎在古代,截肢被认为是羞辱敌人的一种手段(士师记 1:6-7)。这里的想法似乎是极度羞辱是对极度羞辱的惩罚。

一如既往,正义必须以量度来执行,这一普遍原则通常被称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出埃及记 21:23-25;利未记 24:17-21,申命记 19:21)。惩罚总是与罪行成正比。失去一只眼睛比失去一颗牙齿要严重得多。对于“失去一颗牙齿”级别的罪行,应给予“失去一颗牙齿”的惩罚。对于更严重的罪行,应给予更严厉的惩罚。这里的想法是以极度羞辱换取极度羞辱。

可以推断,女性挤压男性生殖器是女性保护自己免受男性侵犯的常见手段,而这种做法并未受到本条款的谴责。本条款仅在女性使用这种手段作为干预丈夫与另一名男性之间争斗的手段时才适用。女性不应坚持让丈夫获胜,也不应使用这种手段来扭转局面,而应让男性自己解决问题,或寻求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这是《旧约》中唯一一处耶和华命令以肢体残害作为惩罚的地方(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体现了比例原则)。严厉的惩罚是为了威慑犯罪行为。到了公元一世纪,犹太传统已经将“砍断她的手”变成了一个寓言短语,代表对任何造成的损害进行金钱补偿,就像“把钱放在手上”一样。

由谷歌翻译自动从英语翻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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