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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5:17 含义

以色列人被命令不可谋杀。

第六条诫命

在古代世界,夺取人的生命在每个社会都是重大罪行。在古代近东文化中也是如此,包括以色列国。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得到同等对待。例如,赫梯法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规定如果一个男人因为妻子通奸而杀死她,他不应该受到审判或惩罚。也就是说,这个男人的行为是正当的。然而,如果有人决定把另一个人推入火中并杀死那个人,那么这个有罪的人应该把自己的儿子交给别人杀掉。1

正是在这种古代近东背景下,耶和华对他的子民说:“不可杀人。”动词“杀人”指的是非法杀人,无论是故意还是意外(列王纪上 21:19;申命记 19:3-4;申命记 4:41-42)。从广义上讲,这个动词指的是任何针对某人的暴力行为——出于愤怒、欺骗、仇恨或为了个人利益——无论使用何种方法,都可能导致死亡。但这不包括死刑或战争中的杀戮。

然而,虽然同一个动词既可用于故意杀人,也可用于意外杀人,但《民数记》第 35 章明确区分了两者,因此阐明了这条法律的意图。根据《民数记》第 35 章,如果在敌对行为中使用致命的铁器、石器、木器或手器,则杀人是有预谋的(《民数记》第 35 章第 15-21 节)。如果没有使用,杀人就是意外的。

因此,误杀者的定义是犯下意外杀人行为的人(《民数记》35:22-24;《申命记》19:11-13)。误杀者应该逃离六座避难城之一,以便活下去(《民数记》35:13-15)。他必须留在那里,直到大祭司去世。一旦大祭司去世,误杀者就可以安全回家(《民数记》35:26-28)。

相反,杀人犯是故意杀人(用铁器等),无论是出于仇恨、恶意还是为了个人利益(民数记 35:16)。这样的杀人犯将被“处死”(民数记 35:17)。总之,由于耶和华已经为意外杀人做了规定,而且不可能禁止任何意外行为,因此禁止谋杀的第六条诫命指的是故意杀人。

上帝颁布这条禁令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因为他“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创世记 1:27)。因此,他希望他的子民尊重人类的生命。上帝禁止谋杀的禁令在创世记 9:6 中明确规定:“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人类是上帝特别创造的。在创世记 9:6 中,上帝在诺亚洪水审判的背景下赋予人类道德权威,可以夺走杀人犯的生命。上帝当时毁灭了世界(彼得后书 3:6),因为世界充满了暴力(创世记 6:11)。死刑的目的是阻止暴力。

耶稣基督在登山宝训中进一步阐述了这条诫命。他说:“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马太福音 5:21-22)耶稣在这里指出,虽然人审判行为,但上帝审判人心。最终,人的行为源于内心的想法。

约翰书也将仇恨与谋杀行为的根源联系起来:“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住在他里面。”(约翰一书3:15)谋杀是对生命尊严的侵犯。

1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 Raymond Westbrook 编, 《古代近东法史》 ,第 2 卷。(莱顿;波士顿:布里尔,2003 年),1:415-16、644。

由谷歌翻译自动从英语翻译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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