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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 4:4-5 含义

没有人能行出足够的善行,使神亏欠他们。每个人都有罪,无法使自己在神面前称义。然而,如果我们相信神,我们的信心就被算为义,使我们在神面前成为义人。

保罗现在要进行合乎逻辑的论证。如果有人按约定的报酬完成工作,那么一旦工作完成,雇主就欠下一笔报酬。雇主偿还欠款并非慷慨之举。保罗逻辑地断言: “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第4节)如果有人工作并赚取了工资,他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你欠我。” 但保罗问道:谁能说“神欠我”?神要求我们做哪些工作来获得报酬?答案是“没有” 神从不欠任何人任何东西。

这是律法主义背后的错误推理,其根源在于“如果我们履行职责,上帝就欠我们”。在罗马书1:16-17的主题陈述中,保罗引用了哈巴谷书2:4,经文说义人(或公义的人)因信(信靠上帝)而活。哈巴谷继续说,与因信而活,相信上帝的道路是最好的相反,这恰恰是活在骄傲中(对自己的信心)。声称我们可以让上帝以任何方式欠我们,这完全是骄傲的表现。上帝现在不欠任何人,也永远不会欠任何人任何东西。上帝就是上帝。上帝的名字就是“我是”——存在的本质。

保罗的批评者,那些与保罗的教义相左的犹太“权威”,他们诽谤保罗的信息(罗马书3:8),是骄傲的律法主义者。他们认为,只要遵守某些规则,就能使上帝承担义务。保罗说:“不可能”,上帝从来不承担义务。骄傲本身不会带来真正的益处。但也有好消息,好消息。恩典会带来巨大的益处。当我们相信的时候,上帝白白地赐予人类在他眼中成为义的礼物。亚伯拉罕就是一个例子。亚伯拉罕是上帝的朋友,因为他自始至终都相信上帝(罗马书1:17)。

保罗与“任何人都可以要求上帝以某种方式偿还”的观点形成了对比: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第5节)。请注意,这句话本身就包含着一种观念:要相信上帝称罪人为义,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我们是罪人,需要上帝的怜悯(罗马书3:23)。

这种对罪性的认识,与声称上帝亏欠我们的态度截然相反。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比大多数人优越(因此上帝会称我们为义),那么从根本上来说,我们以为上帝亏欠我们,是因为我们与他人的比较。我们或许会认为,我们在上帝面前是正义的,是因为我们(作为审判官)根据自己制定的标准将自己与他人进行比较。这是一种骄傲的合理化;它并没有赋予上帝任何义务。标准是上帝设定的,审判是上帝做的,而不是我们。

保罗先前明确指出,我们并非每个人都符合上帝的标准(罗马书3:9-20)。我们每个人都是败坏的。一个烂苹果比另一个烂苹果烂得少,并不意味着它就可以吃。要获得在上帝面前被称义这一巨大益处,第一步是认识到我们是罪人,需要上帝的怜悯。第二步是相信上帝的怜悯,相信只要我们相信,即使我们是不信的,上帝也会称我们为义(约翰福音3:14-15)。

这封写给罗马信徒的信,部分目的很可能是为了支持亚居拉和百基拉。他们同是犹太人,曾与保罗在希腊传福音,如今已返回罗马,并在家乡建立了教会(罗马书 16:3-5;使徒行传 18:2, 18, 26)。他们也教导人捍卫恩典的福音,对抗罗马的律法主义者,并面临犹太“权威”的强烈反对,后者试图让外邦信徒在律法下成为犹太人。这种对抗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罗马是当时政治和文化的中心,这也是保罗如此深入地探讨信心与律法行为之间关系的原因。他,百基拉和亚居拉都不希望看到罗马信徒屈服于律法主义者,过着装模作样的生活,以求得上帝的认可,因为上帝不能要求任何东西。人人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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