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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马可福音 15:1 对应的福音书记载见于马太福音 27:1-2,路加福音 22:66 - 23:1 和约翰福音 18:28。
马可福音 15:1 简明扼要地记载了耶稣在日出时分于公会面前接受的正式宗教审判,并引出了他在彼拉多面前接受的民事审判。
清晨,祭司长与长老,文士和全体公会成员立即商议,捆绑了耶稣,把他带走,交给彼拉多(第1节)。
耶稣在被钉十字架之前经历了两次审判。一次是犹太领袖非法进行的宗教审判,另一次是罗马总督彼拉多进行的民事审判。每次审判都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耶稣在客西马尼园被捕后,他所受的宗教审判分为三个阶段:
耶稣被交给彼拉多后,其民事审判分为三个阶段:
没有哪一部福音书能够完整地描述这两次审判的每一个阶段,但四部福音书共同描绘了这两次审判各个阶段所发生的事情,以及耶稣明明是无辜的,却最终被判处钉十字架的全貌。
本文将从马可福音 15:1 的角度探讨这些事件,同时参考其他福音书的记载,以更全面地了解耶稣生平中这些重要事件的发生情况。
此外,《圣经说》网站还刊登了多篇文章,描述了这些考验的各个方面,供有兴趣了解更多的人阅读。这些文章包括:
清晨,祭司长们与长老,文士和全体公会成员立即举行了一次磋商(第 1 节上)。
第一节的前半部分简要描述了耶稣在公会全体成员面前接受的正式宗教审判。耶稣的这次正式宗教审判也被称为“日出审判”,因为它发生在清晨。
马克首先告诉读者,现在是清晨。这清楚地表明即将发生的事情与前一天晚上已经发生的事情截然不同。
前一晚发生的事情,除了耶稣之外,无人能够预料到。
耶稣是一位冉冉升起的公众人物,因其神迹和令人惊叹的教导而深受人们爱戴。他反对并揭露了宗教机构的虚伪。许多犹太人相信他是上帝差遣的弥赛亚,带领以色列走向荣耀,摆脱罗马的奴役。大祭司该亚法和公会认为,如果不阻止耶稣,他就会带领百姓反抗罗马,罗马最终会毁灭他们的国家(约翰福音 11:47-50)。因此,他们密谋杀害他,但避开了逾越节期间,因为那时会有上百万犹太人涌入城内,他们担心会引发骚乱(马太福音 26:3-5)。
但在耶稣与门徒庆祝逾越节期间,他揭露了犹大是出卖他的人(马太福音 26:20-25),这让他的同谋者们震惊不已,立即采取行动,导致他在不到 24 小时内被钉死在十字架上。
耶稣前往客西马尼园祷告,准备迎接即将到来的审判。犹大向祭司们告发耶稣,耶稣已经知晓他们谋害他的非法阴谋。尽管当晚是逾越节之夜(一年中最温馨,最喜庆的夜晚之一),但公会的祭司长,长老和文士们还是匆忙聚集在一起,商议如何应对,以免被爱耶稣的民众揭发并赶下台,或是因无法控制民众而被罗马当局罢黜。
当他们开始编造可能的指控准备审判时,他们同时向罗马总督彼拉多申请并获准逮捕耶稣。犹大率领一支队伍去逮捕耶稣。
耶稣被捕后,首先被带到前任大祭司亚那那里。亚那在半夜闯入耶稣的家中,非法审问并虐待了他(约翰福音 18:12-14, 19-23)。在亚那家中的初步审讯是耶稣宗教审判的第一阶段。
随后,耶稣被带到大祭司该亚法的家中,他是亚那的女婿。半夜时分,“所有的祭司长,长老和文士都聚集在那里”(马可福音 14:53)。在该亚法家中的夜间审判是耶稣宗教审判的第二阶段(马太福音 26:57-68,马可福音 14:53-65,路加福音 22:54,约翰福音 18:24)。
在这场非法的审判中,有人栽赃嫁祸耶稣,但他们的证词前后矛盾(马可福音 14:55-59)。为了不让这桩骗局败露,该亚法非法介入,要定耶稣的罪(马可福音 14:60)。他逼问耶稣是否是基督,耶稣刚一承认自己是基督(马可福音 14:61-62),该亚法就要求结束审判,判耶稣死刑,公会也确实判了他死刑(马可福音 14:63-64)。这时,有人开始对耶稣施以残酷的殴打,嘲弄和虐待(马可福音 14:65)。
尽管他们在半夜于该亚法的家中非法判处耶稣死刑,但这次审判毫无合法性可言。所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审判都必须在白天进行,地点是位于圣殿内的“凿石厅”(Hall of Hewn Stone)——一个议事厅。因此,为了表面上的“合法性”,公会(Sanhedrin)才需要在日出时分于该议事厅对耶稣进行第三次审判——一次正式的审判。
这次正式的审判就是马可福音 15:1a 中简要描述的磋商。
马可福音中关于耶稣正式宗教审判的记载很简短,很容易被从客西马尼园到髑髅地的一系列快速发生的事件所忽略。
正式审判本身十分短暂。马克说,由于当时是清晨,所以立即举行了磋商。根据犹太律法,所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审判都必须在白天进行,因此前一晚的审判不具有合法性。耶稣宗教审判的最后阶段之所以尽可能早地举行,是因为阴谋者希望尽快处死耶稣,以防止他们的丑闻和邪恶行径被揭露,否则将导致他们的垮台或死亡。
考虑到约翰福音记载,公会也在“天还早”(约翰福音18:28)时将耶稣交给罗马当局,那么这次正式审判很可能只持续了不到半小时,甚至更短。耶稣在全体公会成员面前接受的日出审判发生在黎明时分,可能是在尼散月十五日(罗马历法中的星期五早晨)的清晨5:30到6:00之间。
马可福音告诉我们,耶稣受审的第三阶段是在清晨进行的,而路加福音则告诉我们,审判是在公会的“议事厅”进行的(路加福音 22:66)。将审判地点转移到议事厅并等到清晨,实际上是公会默认承认了他们夜间审判的非法性[规则 5:时间非法;规则 6:地点非法]。
有关违反的规则的完整列表,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耶稣的审判,第一部分。宗教领袖违反的律法:概要”。
然而,耶稣的第三次也是正式的宗教审判仍然违反了多项关于审判时间的律法,因为审判不得在安息日或节期进行。审判日期很可能是尼散月十五日,即为期七天的除酵节的第一天。前一天是逾越节。无论如何,耶稣的审判都不应该在这些日子进行。[规则5:时间不合法]。但犹太领袖们无视他们自己的律法,因为整个公会都急于处死耶稣(马可福音14:55)。
此外,耶稣的第三次审判从一开始就违反了以下司法原则和法律实践规则:
马太福音记载,这次审判的目的是“处死[耶稣] ”(马太福音 27:1)。
马可福音记载,全体公会成员都出席了,这意味着当时整个公会都在开庭。要组成一个完整的公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祭司长,长老和文士在场。祭司长是撒都该人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长老是法利赛人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文士是宗教律法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
所谓“全体议员” ,并非指所有议员都出席了会议。例如,亚利马太的约瑟和尼哥底母,这两位耶稣的秘密盟友,也位列议员之中。路加福音记载,约瑟没有投票定耶稣的罪(路加福音 23:50-51)。约瑟和尼哥底母很可能缺席了这次审判,或许是因为他们被怀疑是耶稣的同情者(约翰福音 7:50-52, 19:38-42)。为了避免妨碍他们的谋杀计划,这些人甚至可能没有被告知耶稣突然被捕或受审的消息。要知道,审判是耶稣前一天晚上揭露犹大身份后仓促做出的反应,当时天还很早。
要组成一个完整的公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祭司长,长老和文士在场。祭司长是撒都该人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长老是法利赛人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文士是宗教律法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
耶稣早在马可福音 8:31 中就预言他会遭到祭司长,长老和文士的拒绝和处死。
这次磋商可能包括审判本身,以及一次简短的会议,目的是商讨他们将耶稣交给彼拉多时将如何起诉他。
根据路加福音的记载(路加福音 22:66-71),正式的审判是对该亚法几个小时前在夜间审判中使用的审讯方式的重演。
在夜间的审判中,该亚法非法干预,非法强迫耶稣发誓作证他是否是基督,然后要求在场的人因耶稣的肯定回答而判他死刑(马可福音 14:60-64,马太福音 26:62-66)。
根据路加福音的记载,审判开始时,他们重复了该亚法的问题:“他们对他说:‘你若是基督,就告诉我们’”(路加福音 22:67)。
耶稣的第三次审判与其说是为了查明他是否犯了罪,不如说是为了精心策划,让他说出一些公会议可以认定为犯罪的话。这完全是对正义的歪曲。
他们的做法违反了多项犹太教律法:
正如前一天晚上发生的那样,耶稣一回答,所有的证据和证人的要求就被驳回了,他被定罪了(路加福音 22:70-71)。
如果像耶稣第二次受审时那样,所有被告都一致判定他该死(马可福音 14:64),那么根据犹太律法,这个判决是无效的。福音书没有表明判决并非一致通过,反而提供了一些迹象表明判决是一致的。
先前一致投票判耶稣有罪的法官,正是参加此次宗教会议的同一批法官。
如果耶稣第三次宗教审判的有罪判决是一致的,那么允许这种判决生效就违反了他们自己的司法法律[规则 16:错误的判决]。
与许多西方司法法典要求所有陪审团审判都必须一致裁决不同,根据犹太法律,任何一致的有罪判决都会自动导致被告无罪释放。
犹太教的判决规定,定罪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以多数票通过,但并非必须一致通过。至少需要一名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有两个原因:
判决和量刑在同一庭审中同时作出,而这本应分别审议和决定。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犹太教律法规定,死刑判决必须在认定被告有罪的第二天执行。
在耶稣的正式宗教审判中,判决在有罪后迅速下达。判决并没有按照规定在定罪和定罪之间间隔一天[规则 17:仓促判决]。
耶稣的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宗教审判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启动并决定了。我们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公会议在“清晨”天亮时立即举行了磋商(马可福音 15:1),而且根据约翰福音的记载,他们“天还早”(约翰福音 18:28),就到达了圣殿另一侧的总督府,将耶稣交给彼拉多。
这一系列事件始于夜幕降临后不久,犹大突然警告祭司们,耶稣已经察觉到他们的阴谋(约翰福音 13:21-30)。这引发了一系列紧急行动:祭司和长老们被召集起来,罗马军队前来支援,他们找到并逮捕了耶稣,在亚那家中审问他,安排假证人作伪证,该亚法介入并控告耶稣亵渎神明,并在清晨再次聚集,迅速对耶稣进行正式审判。
通过无数次歪曲法律,将耶稣处死的阴谋已经朝着其谋杀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由于犹太人没有处决罪犯的政治权力,他们必须获得罗马的批准。为此,宗教领袖们必须说服彼拉多,让罗马将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
因此,他们很可能也利用这次商议来斟酌如何才能最好地指控耶稣是罗马国家的罪犯,罪该处死。但他们的案子却出现了一个重大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出乎意料地发生在他们把耶稣带到彼拉多面前之前。他们最重要的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犹大因出卖无辜者而深感懊悔,已经自杀身亡(马太福音 27:3-5)。
马太福音在记载耶稣的宗教审判和世俗审判之间,提到了犹大的自杀,以此来解释这一点。而马可福音为了简洁起见,没有提及犹大的死,尽管这件事一直笼罩着耶稣的世俗审判。
但是祭司长,长老和文士们已经深陷其中,无法就此罢休。他们必须想办法说服彼拉多处死耶稣,于是,他们捆绑了耶稣,把他带走,交给了彼拉多(第1节)。
耶稣受审的开始是马可福音 15:2-5 的内容,也是我们接下来评论的部分。
马可福音 15:1 含义
与马可福音 15:1 对应的福音书记载见于马太福音 27:1-2,路加福音 22:66 - 23:1 和约翰福音 18:28。
马可福音 15:1 简明扼要地记载了耶稣在日出时分于公会面前接受的正式宗教审判,并引出了他在彼拉多面前接受的民事审判。
清晨,祭司长与长老,文士和全体公会成员立即商议,捆绑了耶稣,把他带走,交给彼拉多(第1节)。
耶稣在被钉十字架之前经历了两次审判。一次是犹太领袖非法进行的宗教审判,另一次是罗马总督彼拉多进行的民事审判。每次审判都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耶稣在客西马尼园被捕后,他所受的宗教审判分为三个阶段:
(约翰福音 18:12-14, 18:19-24)
(马太福音 26:57-68,马可福音 14:53-65,路加福音 22:54,约翰福音 18:24)
(马太福音 27:1-2,马可福音 15:1,路加福音 22:66-71)
耶稣被交给彼拉多后,其民事审判分为三个阶段:
(马太福音 27:1-2, 11-14,马可福音 15:1-5,路加福音 23:1-5,约翰福音 18:28-38)
(路加福音 23:6-12)
(马太福音 27:15-26,马可福音 15:6-15,路加福音 23:13-25,约翰福音 18:38 - 19:16)
没有哪一部福音书能够完整地描述这两次审判的每一个阶段,但四部福音书共同描绘了这两次审判各个阶段所发生的事情,以及耶稣明明是无辜的,却最终被判处钉十字架的全貌。
本文将从马可福音 15:1 的角度探讨这些事件,同时参考其他福音书的记载,以更全面地了解耶稣生平中这些重要事件的发生情况。
此外,《圣经说》网站还刊登了多篇文章,描述了这些考验的各个方面,供有兴趣了解更多的人阅读。这些文章包括:
清晨,祭司长们与长老,文士和全体公会成员立即举行了一次磋商(第 1 节上)。
第一节的前半部分简要描述了耶稣在公会全体成员面前接受的正式宗教审判。耶稣的这次正式宗教审判也被称为“日出审判”,因为它发生在清晨。
马克首先告诉读者,现在是清晨。这清楚地表明即将发生的事情与前一天晚上已经发生的事情截然不同。
前一晚事件简述
前一晚发生的事情,除了耶稣之外,无人能够预料到。
耶稣是一位冉冉升起的公众人物,因其神迹和令人惊叹的教导而深受人们爱戴。他反对并揭露了宗教机构的虚伪。许多犹太人相信他是上帝差遣的弥赛亚,带领以色列走向荣耀,摆脱罗马的奴役。大祭司该亚法和公会认为,如果不阻止耶稣,他就会带领百姓反抗罗马,罗马最终会毁灭他们的国家(约翰福音 11:47-50)。因此,他们密谋杀害他,但避开了逾越节期间,因为那时会有上百万犹太人涌入城内,他们担心会引发骚乱(马太福音 26:3-5)。
但在耶稣与门徒庆祝逾越节期间,他揭露了犹大是出卖他的人(马太福音 26:20-25),这让他的同谋者们震惊不已,立即采取行动,导致他在不到 24 小时内被钉死在十字架上。
耶稣前往客西马尼园祷告,准备迎接即将到来的审判。犹大向祭司们告发耶稣,耶稣已经知晓他们谋害他的非法阴谋。尽管当晚是逾越节之夜(一年中最温馨,最喜庆的夜晚之一),但公会的祭司长,长老和文士们还是匆忙聚集在一起,商议如何应对,以免被爱耶稣的民众揭发并赶下台,或是因无法控制民众而被罗马当局罢黜。
当他们开始编造可能的指控准备审判时,他们同时向罗马总督彼拉多申请并获准逮捕耶稣。犹大率领一支队伍去逮捕耶稣。
耶稣被捕后,首先被带到前任大祭司亚那那里。亚那在半夜闯入耶稣的家中,非法审问并虐待了他(约翰福音 18:12-14, 19-23)。在亚那家中的初步审讯是耶稣宗教审判的第一阶段。
随后,耶稣被带到大祭司该亚法的家中,他是亚那的女婿。半夜时分,“所有的祭司长,长老和文士都聚集在那里”(马可福音 14:53)。在该亚法家中的夜间审判是耶稣宗教审判的第二阶段(马太福音 26:57-68,马可福音 14:53-65,路加福音 22:54,约翰福音 18:24)。
在这场非法的审判中,有人栽赃嫁祸耶稣,但他们的证词前后矛盾(马可福音 14:55-59)。为了不让这桩骗局败露,该亚法非法介入,要定耶稣的罪(马可福音 14:60)。他逼问耶稣是否是基督,耶稣刚一承认自己是基督(马可福音 14:61-62),该亚法就要求结束审判,判耶稣死刑,公会也确实判了他死刑(马可福音 14:63-64)。这时,有人开始对耶稣施以残酷的殴打,嘲弄和虐待(马可福音 14:65)。
尽管他们在半夜于该亚法的家中非法判处耶稣死刑,但这次审判毫无合法性可言。所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审判都必须在白天进行,地点是位于圣殿内的“凿石厅”(Hall of Hewn Stone)——一个议事厅。因此,为了表面上的“合法性”,公会(Sanhedrin)才需要在日出时分于该议事厅对耶稣进行第三次审判——一次正式的审判。
这次正式的审判就是马可福音 15:1a 中简要描述的磋商。
耶稣的正式宗教审判
马可福音中关于耶稣正式宗教审判的记载很简短,很容易被从客西马尼园到髑髅地的一系列快速发生的事件所忽略。
清晨,祭司长们与长老,文士和全体公会成员立即举行了一次磋商(第 1 节上)。
正式审判本身十分短暂。马克说,由于当时是清晨,所以立即举行了磋商。根据犹太律法,所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审判都必须在白天进行,因此前一晚的审判不具有合法性。耶稣宗教审判的最后阶段之所以尽可能早地举行,是因为阴谋者希望尽快处死耶稣,以防止他们的丑闻和邪恶行径被揭露,否则将导致他们的垮台或死亡。
考虑到约翰福音记载,公会也在“天还早”(约翰福音18:28)时将耶稣交给罗马当局,那么这次正式审判很可能只持续了不到半小时,甚至更短。耶稣在全体公会成员面前接受的日出审判发生在黎明时分,可能是在尼散月十五日(罗马历法中的星期五早晨)的清晨5:30到6:00之间。
马可福音告诉我们,耶稣受审的第三阶段是在清晨进行的,而路加福音则告诉我们,审判是在公会的“议事厅”进行的(路加福音 22:66)。将审判地点转移到议事厅并等到清晨,实际上是公会默认承认了他们夜间审判的非法性[规则 5:时间非法;规则 6:地点非法]。
有关违反的规则的完整列表,请参阅《圣经说》文章: “耶稣的审判,第一部分。宗教领袖违反的律法:概要”。
然而,耶稣的第三次也是正式的宗教审判仍然违反了多项关于审判时间的律法,因为审判不得在安息日或节期进行。审判日期很可能是尼散月十五日,即为期七天的除酵节的第一天。前一天是逾越节。无论如何,耶稣的审判都不应该在这些日子进行。[规则5:时间不合法]。但犹太领袖们无视他们自己的律法,因为整个公会都急于处死耶稣(马可福音14:55)。
此外,耶稣的第三次审判从一开始就违反了以下司法原则和法律实践规则:
马太福音记载,这次审判的目的是“处死[耶稣] ”(马太福音 27:1)。
马可福音记载,全体公会成员都出席了,这意味着当时整个公会都在开庭。要组成一个完整的公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祭司长,长老和文士在场。祭司长是撒都该人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长老是法利赛人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文士是宗教律法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
所谓“全体议员” ,并非指所有议员都出席了会议。例如,亚利马太的约瑟和尼哥底母,这两位耶稣的秘密盟友,也位列议员之中。路加福音记载,约瑟没有投票定耶稣的罪(路加福音 23:50-51)。约瑟和尼哥底母很可能缺席了这次审判,或许是因为他们被怀疑是耶稣的同情者(约翰福音 7:50-52, 19:38-42)。为了避免妨碍他们的谋杀计划,这些人甚至可能没有被告知耶稣突然被捕或受审的消息。要知道,审判是耶稣前一天晚上揭露犹大身份后仓促做出的反应,当时天还很早。
要组成一个完整的公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祭司长,长老和文士在场。祭司长是撒都该人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长老是法利赛人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文士是宗教律法的领袖,他们也是公会的成员。
耶稣早在马可福音 8:31 中就预言他会遭到祭司长,长老和文士的拒绝和处死。
这次磋商可能包括审判本身,以及一次简短的会议,目的是商讨他们将耶稣交给彼拉多时将如何起诉他。
根据路加福音的记载(路加福音 22:66-71),正式的审判是对该亚法几个小时前在夜间审判中使用的审讯方式的重演。
在夜间的审判中,该亚法非法干预,非法强迫耶稣发誓作证他是否是基督,然后要求在场的人因耶稣的肯定回答而判他死刑(马可福音 14:60-64,马太福音 26:62-66)。
根据路加福音的记载,审判开始时,他们重复了该亚法的问题:“他们对他说:‘你若是基督,就告诉我们’”(路加福音 22:67)。
耶稣的第三次审判与其说是为了查明他是否犯了罪,不如说是为了精心策划,让他说出一些公会议可以认定为犯罪的话。这完全是对正义的歪曲。
他们的做法违反了多项犹太教律法:
正如前一天晚上发生的那样,耶稣一回答,所有的证据和证人的要求就被驳回了,他被定罪了(路加福音 22:70-71)。
如果像耶稣第二次受审时那样,所有被告都一致判定他该死(马可福音 14:64),那么根据犹太律法,这个判决是无效的。福音书没有表明判决并非一致通过,反而提供了一些迹象表明判决是一致的。
先前一致投票判耶稣有罪的法官,正是参加此次宗教会议的同一批法官。
如果耶稣第三次宗教审判的有罪判决是一致的,那么允许这种判决生效就违反了他们自己的司法法律[规则 16:错误的判决]。
与许多西方司法法典要求所有陪审团审判都必须一致裁决不同,根据犹太法律,任何一致的有罪判决都会自动导致被告无罪释放。
犹太教的判决规定,定罪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法官以多数票通过,但并非必须一致通过。至少需要一名法官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有两个原因:
判决和量刑在同一庭审中同时作出,而这本应分别审议和决定。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犹太教律法规定,死刑判决必须在认定被告有罪的第二天执行。
在耶稣的正式宗教审判中,判决在有罪后迅速下达。判决并没有按照规定在定罪和定罪之间间隔一天[规则 17:仓促判决]。
耶稣的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宗教审判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启动并决定了。我们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公会议在“清晨”天亮时立即举行了磋商(马可福音 15:1),而且根据约翰福音的记载,他们“天还早”(约翰福音 18:28),就到达了圣殿另一侧的总督府,将耶稣交给彼拉多。
这一系列事件始于夜幕降临后不久,犹大突然警告祭司们,耶稣已经察觉到他们的阴谋(约翰福音 13:21-30)。这引发了一系列紧急行动:祭司和长老们被召集起来,罗马军队前来支援,他们找到并逮捕了耶稣,在亚那家中审问他,安排假证人作伪证,该亚法介入并控告耶稣亵渎神明,并在清晨再次聚集,迅速对耶稣进行正式审判。
通过无数次歪曲法律,将耶稣处死的阴谋已经朝着其谋杀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由于犹太人没有处决罪犯的政治权力,他们必须获得罗马的批准。为此,宗教领袖们必须说服彼拉多,让罗马将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
因此,他们很可能也利用这次商议来斟酌如何才能最好地指控耶稣是罗马国家的罪犯,罪该处死。但他们的案子却出现了一个重大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出乎意料地发生在他们把耶稣带到彼拉多面前之前。他们最重要的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犹大因出卖无辜者而深感懊悔,已经自杀身亡(马太福音 27:3-5)。
马太福音在记载耶稣的宗教审判和世俗审判之间,提到了犹大的自杀,以此来解释这一点。而马可福音为了简洁起见,没有提及犹大的死,尽管这件事一直笼罩着耶稣的世俗审判。
但是祭司长,长老和文士们已经深陷其中,无法就此罢休。他们必须想办法说服彼拉多处死耶稣,于是,他们捆绑了耶稣,把他带走,交给了彼拉多(第1节)。
耶稣受审的开始是马可福音 15:2-5 的内容,也是我们接下来评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