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可歪曲正义……你们要追求正义,只追求正义,这样,你们才能生存,并承受耶和华你们神所赐你们的土地。” (申命记 16:19上,20)
这是五篇文章中的最后一篇,讨论了耶稣在犹太当局面前接受宗教审判的事件和情况。这些文章的目的是强调耶稣在宗教审判期间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本文重点关注《摩西五经》和/或《密西拿》中详述的司法实践和程序的十四个领域,耶稣的法官们要么违反这些领域,要么利用这些领域中的漏洞来定耶稣的罪。
规定:如果涉及贿赂,不得逮捕或审判。宗教当局不得在法律事务中收受或提供贿赂。他们不得参与任何受贿赂影响的法律诉讼。
资料来源:摩西律法
“不可受贿赂;贿赂能蒙蔽明眼人,并能败坏正义之举。” (出埃及记 23:8)
米什拿
“这(申命记 16:19)表明,法官不得收受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东西,即使他们根本不担心正义会被扭曲。” (《凯图伯特》 105a:10)
“这包括以金钱为手段的贿赂;但是,即使是口头贿赂,以言语协助,也是被禁止的。” (凯图伯特 105b:8)
违反:
“十二门徒里,有一个名叫加略人犹大的,去见祭司长,说:‘你们愿意给我多少钱,让我把他出卖给你们?’他们给了他三十块银子。从那时起,他开始寻找出卖耶稣的好机会。” (马太福音 26:14-16)
撒都该人接受犹大的提议,并支付三十块银子让犹大出卖耶稣,这构成了贿赂,使耶稣的审判变得非法。
漏洞:后来,犹大看到耶稣被判处死刑后,后悔自己的背叛,并试图归还银子。当祭司们嘲笑他时,他把银子扔在圣殿圣所上,然后逃跑了。
“祭司长们拿起银币说:‘这是血价,不可把它们放在圣殿的库里。’他们商议后,用这笔钱买了陶工的田地,作为陌生人的埋葬之地。” (马太福音 27:6-7)
“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败坏义人的名”(出埃及记 23:8)这条诫命既被违反,后来又被钻了空子。这条诫命最初被违反,当时文士贿赂了犹大。后来,犹大归还了血钱,这条诫命又被钻了空子。祭司们小心翼翼地把血钱从圣殿金库里拿走,因为这是非法贿赂。这个漏洞让那些定耶稣有罪的祭司们可以声称他们从未“受贿”。但他们确实行贿了。
讽刺的是,祭司们的拒绝以及试图利用这一漏洞转移资金的行为,其实就是承认他们违反了摩西律法和他们自己的《米什纳》,也承认他们破坏了对耶稣的审判的正义事业。
2. 非法计时(多项法律)
有关对耶稣进行宗教审判的非法时间的四项不同法律被违反。
关于耶稣宗教审判非法时间的第一条被违反的法律。
规定:涉及死刑的审判的任何部分不得在夜间进行。
来源:米什纳
“对于首都的案件,法院在白天进行审判,也只在白天完成评议并作出裁决。” (议会 4:1)
违法行为:该法规存在两项重大违法行为以及一项漏洞。
a.第一次严重违反这条律法的行为发生在耶稣被带到大祭司岳父亚那的家里接受初步审判的时候(约翰福音 18:12-13a, 18:19-23)。宗教领袖们已经决定要杀死耶稣,所以这是一场涉及死罪的审判。而且这次审判是在午夜之后和黎明前几个小时进行的。因此,根据犹太司法法典,这根本不应该发生。审判的时间使它成为非法的。
b.第二次严重违反这条律法的事件发生在耶稣被转移到该亚法的家里,在公会面前受审时(马太福音 26:57-66;约翰福音 18:24)。这件事发生在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讯后不久(约翰福音 18:24),天还没亮就结束了(马太福音 27:1)。这场夜间审判判处耶稣死刑,因此这显然是一起死刑案件,因此是非法的。
漏洞:这项法律被宗教领袖们利用了漏洞,公会匆忙举行了日出审判,并通过类似的方法很快做出了相同的判决(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
显然,耶稣的敌人认识到前两次审判的不合法性,并举行了第三次审判,以便尽量减少丑闻,避免他们的行为受到政治反击。但即使他们的策略成功地突破了要求在白天进行死刑审判的法律,耶稣在日出时在犹太公会面前接受审判也未能满足至少三项其他法律的时间要求。而且这并没有抹去他们已经通过进行前两次审判两次违反这条法律的事实。
关于耶稣宗教审判非法时间的第二条定律被违反。
规则:早晨的祭祀结束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审判。
来源:这条规则似乎是通过结合多种来源得出的。
摩西律法
“现在你要在祭坛上献祭:每天两只一岁的羊羔,连续不断。一只羊羔你要在早晨献上,另一只羊羔你要在黄昏献上。” (出埃及记 29:38-39)
“法庭在白天进行审判。” (议会 4:1)
另请参见 Tamid 1-4 的记载,其中描述了晨祭。
违法行为:该司法法规存在三项重大违法行为。
祭司每天的第一项工作是晨祭。虽然只需要少数祭司就能完成这些神圣的仪式,但其他日常事务,如审判,则要在完成这些祭祀之后开始。这似乎就是“白天的法庭审判官”的意思(《公会》4:1)。晨祭是在一天的第三个小时进行的——按现代计算是上午 9:00。
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都是在日出之前或日出前后(早上 6 点)开始和结束的,而且是在早晨献祭之前。
前两次违规都发生在夜间:
a.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讯是在晚上(约翰福音 18:12-13a, 18:19-23)——这审讯是在祂在客西马尼被捕后不久开始的。
b.耶稣在大祭司该亚法家里受审也是在晚上(马太福音26:57-66;约翰福音18:24)
这前两次考验都是在献晨祭之前开始和结束的。
c.耶稣的第三次审判也违反了这条法律。天一亮,耶稣就被捆绑,带到“凿石室”,由该亚法主持,接受公会的正式审判和定罪(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审判也是在献上早晨的祭祀之前结束的。约翰似乎在报道“天还早”(约翰福音 18:28)耶稣从该亚法那里被带到彼拉多那里时暗示了这一点。尽管耶稣的日出审判从技术上讲与“夜间审判”相差无几,但它仍然是非法的,因为早晨的祭祀还没有献上。
因此,对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都是非法时间,包括他在犹太公会前的正式审判,严格来说是在白天开始的(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
甚至耶稣在彼拉多面前的民事审判也在献晨祭之前结束。然而,耶稣在献晨祭时被钉在十字架上(上午 9 点)(马可福音 15:25),或在第九时辰(下午 3 点)献祭黄昏羔羊时交出灵魂(出埃及记 29:39, 马可福音 15:34),这些都不是神的意外。这个神圣的时间安排有力地证明了耶稣是我们真正的逾越节羔羊(希伯来书 9:26-28)。
违反第三条有关耶稣宗教审判非法时间的法律
规则:安息日前夕或节日当天不能进行审判。
“因此,由于死刑案件可能会持续两天,法院不会在某些日子审理死刑案件,无论是安息日前夕还是节日前夕。” (议会 4:1)
违法行为:对耶稣的三次审判均在无酵节期间进行。
a.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讯(约翰福音 18:12-13a, 18:19-23)
b.耶稣在大祭司该亚法的家中受审(马太福音 26:57-66;约翰福音 18:24)
c.耶稣在圣殿公会前接受日出审判(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
无酵节是一个为期七天的节日,始于逾越节之夜。耶稣与门徒庆祝逾越节几个小时后,在客西马尼园被捕。在下一个日落之前,耶稣将被埋葬。这意味着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都是非法发起的,并在节日前夕结束。
如果耶稣的控告者遵守这条法律,他们就必须等待整整九天才能审判他,因为七天的无酵节刚刚开始。而节期结束后的第二天是安息日的前夕。因此,他们必须在安息日的第二天开始审判他。但这样做对他们来说很危险,因为这可能会暴露他们谋杀被许多人视为弥赛亚的人的阴谋。可能会有消息传出,说耶稣被捕并正在等待审判。由于犹太领袖无法想象耶稣的说法是真的,他们希望耶稣会传播他所知道的事情,即领袖们与犹大合谋杀死他(他们也会这么做)。
正如该亚法先前对议会所说,“耶稣死了,对你们是有益的。”(约翰福音 11:49-50)为了他们的缘故,耶稣必须被迅速杀死。
违反第四项关于耶稣宗教审判非法时间的法律
规则:对于涉及死刑的案件,在审判开始的当天可以作出无罪判决,但是不能在审判的第一天作出有罪判决。
“在死刑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在同一天结束审议并作出判决,宣告被告无罪,但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判定其有罪。” (议会 4:1)
这项法律的目的似乎是为了让法官们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判决结果,以便有更多的证据浮出水面,在被告被判处死刑之前,可能宣告其无罪。
违规行为:该法规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a.第一次违反是在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结束时。这次审判只持续了几个小时。审判当天结束时,公会高呼:“他(耶稣)该死!”(马太福音 26:66)。
b.第二次违反发生在耶稣日出时在石室公会面前接受审判结束时。这次审判可能只有短短十五分钟。它也在同一天开始和结束。这次审判以公会宣布死刑而结束(马太福音 27:1)
在这两次审判中对耶稣的定罪都是非法的,因为在审判耶稣和判处死刑之间没有等待期。
在亚那家对耶稣进行初步审判时,似乎没有做出死刑判决(约翰福音 18:12-13a, 18:19-23)。因此,他的第一次审判似乎没有违反这条法律。但他的初步审判确实违反了至少三项有关何时允许审判的其他时间法律。
规则:议会应在预先确定的公共地点进行审判。
来源:摩西律法
“你要去见当时在职的利未祭司或审判官,向他们求问,他们必将这事的判决告诉你。你要照着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向你宣告的判决行事。 ” (申命记 17:9-10上)
“位于凿石室的由七十一位法官组成的议会” (议会 11:2)
违规:此规则至少存在一次,可能有两次违反行为。
在耶稣时代,议会审判的预定地点是一座名为“凿石室”的建筑。这座房间位于圣殿内,是正义犹太人的公共场所。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中的第三次就在这个建筑里,但前两次审判并非如此。
a.第一个可能的违法行为可能是耶稣被带到亚那家接受初步审判(约翰福音 18:13, 19-23)。这可能不是对这条法律的技术性违反,因为不清楚是否有法定人数的议会成员在场审判耶稣。约翰从未表明人数是否少于法定人数所需的二十三人。不过大祭司该亚法似乎没有在场,因为他们在耶稣在亚那家受审后,就把耶稣带到了该亚法的家。
如果该亚法和议会的法定人数一起在亚那的家中,那么对耶稣的初步审判就明显违反了这条法律。如果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那么这次审判可能没有违反法律条文,但肯定践踏了这条规则的精神,因为它是在深夜在被告敌人的家中举行的,而不是在法律授权的公共场所。
b.第二次违法既违反了这条律法的精神,也违反了它的字面意思。耶稣的第二次审判是在当时的大祭司该亚法和犹太议会面前进行的,但审判发生在该亚法的家中(马太福音 26:57, 59;路加福音 22:54;约翰福音 18:24)。因为这次审判不是在适当的地点——凿石室——所以这次审判是不合法的。
漏洞:对耶稣的第三次宗教审判是为了弥补耶稣前两次审判的违法行为和漏洞。
c.公会不久后重新召集到凿石厅审判耶稣的原因之一很可能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大祭司的住所不是审判耶稣的合法地点。因此,太阳一升起,他们就匆忙地在正确的地点重新审判,试图在人民眼中使他们的不公正合法化。但匆忙地重新审判一个预先确定结果的审判并不能使他们的定罪合法化。这也不能改变他们在起诉耶稣时至少违反了这条规则一次的事实。可能违反了两次。
规则:犹太法律要求审判时对被告提出具体指控,这些指控可以证实或证伪。整个审判取决于被告是否对此指控有罪或无罪。没有明确的指控,就不可能进行审判。
“如果在你们中间发现……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做耶和华你上帝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他的约……如果有人告诉你,而你也听到了,那么你应该彻底调查。” (申命记 17:2-4)
违规:此违规行为分为多个阶段。
a.首先,犹太人没有提出任何罪名就逮捕了耶稣。 (马太福音 26:47-56;约翰福音 18:2-12)
b.接下来,亚那审问他,试图找出罪名来指控他,但在初步审判中,没有人指出他被指控违反了哪一条律法。 (约翰福音 18:13, 19-24)
c.然后,他们在该亚法家里(约翰福音 18:24;马太福音 26:57),他们找来假见证人捏造对耶稣的指控,但却找不到任何证据(马可福音 14:55-59)。
d.后来,该亚法非法让耶稣发誓,强迫他说一些可以作为指控的话(称为强迫自证其罪)(马太福音26:63)。
e.最后,在耶稣回答他之后(马太福音 26:64),该亚法声称耶稣犯了亵渎宗教的罪(马太福音 26:65)。耶稣很快就被定罪,没有人考虑这个指控是否属实(马太福音 26:66, 27:1)。
审判顺序错误,因此审判不合法。在逮捕之前,在审判开始之前,必须先提出指控,说明被告涉嫌违反了哪些具体法律。直到第二次审判结束,才提出指控。耶稣被捕,随后在亚那和后来该亚法的家中接受审判,这是一场寻找罪行的审判。这样的审判与正义背道而驰,是不公正的缩影。
漏洞:耶稣的第三次审判充其量只是通过漏洞来修正这一严重错误的一种方法。但即便如此,公会似乎再次违反了这条规则,他们一开始就非法要求耶稣通过曲解耶稣的话来自证其罪,
“到了天亮的时候,民间的长老们聚集在一起,连祭司长带文士,就把耶稣带到他们的议事厅,说:‘你若是基督,就告诉我们。’耶稣却对他们说:‘我若告诉你们,你们也不会信。’” (路加福音 22:66-67)
再一次,看来公会并没有根据具体指控进行审判,而是在他们面前策划事件,声称耶稣犯了“罪”,以便定耶稣有罪。这场审判是对正义的歪曲。
5. 缺乏防御
规则:对于涉及死罪的案件,审判从被告人的陈述开始。
“在死刑案件中,法院在开始审议时会要求宣告被告无罪,但不会以判定其有罪为开始审议。” (议会 4:1)
“[审判] 开始审议并呼吁任何能找到被告无罪释放理由的人。” (议会 5:4)
违规:该法规存在三项具体违规行为,以及一项一般违规行为。我们将从具体违规行为开始。
a.耶稣在亚那家的初步审判始于亚那质问耶稣“有关他的门徒和他的教训”(约翰福音 18:19)。审判开始的时候,并没有人为他说话。约翰还指出,这次审判的目的是要处死耶稣,他提醒读者,亚那是该亚法的岳父(约翰福音 18:13),“该亚法曾劝犹太人,一个人替百姓死是有益的”(约翰福音 18:14)。因为这是一场死刑审判,所以应该以有人为耶稣辩护开始。但审判并没有以这种方式开始。(事实上,审判也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开始,因为没有指控任何罪行。)因此,这是违反这条法律的。
b.耶稣在该亚法家中的第二次审判,结果是议会一致投票决定处死他(马太福音 26:66)。这次审判始于寻找假证人来指控耶稣(马太福音 26:59)。它不是以宣告被告无罪开始的。因此,这是违反这条律法的。
c.耶稣在日出时分在石厅接受公会审判,这与大约一小时前在该亚法家中对耶稣的定罪如出一辙。审判首先是将耶稣放在证人席上,强迫他作证反对自己,并问了一个不诚实的问题:“如果你是基督,请告诉我们”(路加福音 22:67)。片刻之后,公会投票赞成定罪(马太福音 27:1)。由于这次死刑审判不是由某人代表耶稣发言开始的,因此这是一次不合法的定罪。
d.这条法律的普遍违反之处在于,通过为被告辩护而发表声明或辩论,它假定被告至少有机会为自己辩护。(禁止一致有罪判决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假定)。但在福音书中,没有任何记录表明耶稣在任何审判中都有机会为自己辩护。也没有任何记录表明有人为他说话。事实上,马可记载“众人定他该死”(马可福音 14:64)。这意味着没有人像法律所要求的那样为耶稣辩护。整个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是针对他的。
耶稣在控告者面前毫无防备,这应验了以赛亚关于弥赛亚的预言。
“因受欺压和审判,他被夺去;至于他的同代人,他们考虑他被从活人之地剪除。” (以赛亚书 53:8上)
以赛亚的短语“谁考虑”也可以翻译为“谁抱怨”或“谁为他辩护”。当耶稣“被从活人之地剪除”时,没有人抱怨或为他辩护,因为法律要求有人这样做才能使审判合法。因此,他们的定罪是一场闹剧。
6.缺乏证据
规则:定罪基于两到三名证人的证词一致。
“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口供,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供,将那当死的人治死。” (申命记 17:6)
“人无论犯了什么罪孽或什么罪过,不可凭一个人的见证人作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见证,才可定案。” (申命记 19:15)
“当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时,他们的证词无效。” (议会 5:2)
“然后他们请来第二名证人,以同样的方式审问他。如果他们的陈述一致,法官就会讨论此事。”公会 29a:2)
违法:正如没有指控就不能进行审判一样,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法律被违反就不能进行指控。强有力的证据对于法律审判至关重要。在犹太法律中,强有力的证据包括两名或多名证人的证词与证明法律被违反的事实一致。任何缺乏两名或多名证人提供此类证据的审判都是毫无根据的。
对耶稣的三次审判都缺乏这种证据的支持。因此,这三次都违反了这一司法基本要求。
a.第一次违反这一基本司法法律是在亚那家对耶稣的初步审判中。这次审判缺乏任何证人(约翰福音 18:19-24)。
这场审判只是亚那对耶稣的审问,而不是传唤证人。由于亚那对耶稣的审问不恰当,耶稣坚持主张自己在犹太法律下的合法权利,并恭敬地指出亚那和法官们有义务传唤证人来指控他,以使审判合法。
“你们为什么问我呢?问那些听过我对他们说的话的人吧;他们知道我说了什么。” (约翰福音 18:21)
亚那没有提出任何证人。相反,他的一个官员因为耶稣遵守法律而打了他(约翰福音 18:22)。
b.第二次违反这一基本司法法是在耶稣在该亚法家接受第二次审判时发生的(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3),该亚法试图找来(假)证人来指证耶稣,但由于证人的说法不一致,证人资格被取消。
“祭司长和全公会都找证据控告耶稣,要治死他,只是找不着证据,因为有好些人作假见证告他,只是他们的见证各不相合。” (马可福音 14:55-56)
后来在第二次审判中,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词与耶稣的证词相似,足以让法庭予以考虑,但即使是这些伪证也无法证明耶稣触犯了法律。他们的证词集中在“亵渎圣殿”的罪行上。
一个人声称他听到耶稣说:“我能毁坏圣殿……”(马太福音 26:61)。另一个人声称他听到耶稣说:“我要毁坏圣殿……”(马可福音 14:58)。似乎“我能”和“我要”之间的差异抵消了他们的证词。根据记录,耶稣从未说过这两句话。他说:“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要再建立起来。”(约翰福音 2:19)。
在这两位证人拒绝作证后,该亚法介入,非法强迫耶稣作证,用该亚法可以扭曲的言辞来定耶稣的罪(马太福音 26:62-63)。耶稣回答后,该亚法明显表现得好像刚刚发生了一起犯罪,并呼吁议会放弃法治。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他说了亵渎的话了!我们何必再用证人呢?’” (马太福音 26:65)
值得注意的是,大祭司呼吁议会忽视要求死刑案件必须有多名证人的根本司法法(《申命记》第 17 章第 6 节)。
大祭司和犹太公会这样说,似乎声称他们自己就是这起罪行的见证人。但犹太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当该亚法和犹太公会为耶稣作证并审判耶稣时,他们又违反了另外两条法律。
他们违反的第一条附加法律是“证人不能成为法官”(Mishnah. Bava Kamma 90b:9)。一旦他们成为证人,他们就不再有资格成为耶稣的法官。但他们还是这么做了。他们在圣殿里耶稣日出审判时再次违反了这条规则(路加福音 22:71)
公会违反的第二条附加法律是,他们被剥夺了为耶稣作证的资格,因为他们曾密谋反对耶稣。《米什纳》说:“如果发现 [原始] 证人中有一个人是密谋证人,则整个证词……将无效”(《巴瓦·卡玛》72b)。
在这种情况下,该亚法是最初的证人(马太福音 26:65),他已经与犹太公会一起密谋如何偷偷抓住耶稣并杀死他(马太福音 26:3-4)。因为他是反对耶稣的阴谋家,所以他对耶稣的证词无效。犹太公会也会在耶稣的日出审判中违反这条法律,因为他们也参与了反对耶稣的阴谋(马太福音 26:3-4;路加福音 22:71)。
此外,如果证人心怀恶意,诬告其兄弟,那么“他怎样想待他的兄弟,你们也要怎样待他。”(《申命记》19:16-19)换句话说,根据律法,应该处死的是该亚法,而不是耶稣。
c.第三次违反这一基本司法法律是在日出时在石室对耶稣的审判。这次审判没有任何证人(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
日出审判只是一种匆忙的程序。它没有费心传唤证人。它只是试图重演耶稣亵渎神灵的“罪行”并判处他死刑。一旦耶稣自称是弥赛亚和上帝之子,公会就说:“我们还需要什么证言呢?因为我们亲自听见他亲口说的了。”(路加福音 22:71)
在发表这番言论时,密谋的议会违反了有关证人的三项法律。
“证人不能成为法官。” (米什那。Bava Kamma 90b:9)
“如果发现(原始)证人中有一名是共谋证人,则整个证词……均将无效。” (米什那。Bava Kamma 72b)
耶稣根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因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他有罪。大祭司和议会违反了这些法律,判处耶稣死刑,这是腐败和不公正的明显表现。
规则:审判囚犯的人必须公平,人道地对待囚犯。
“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 (利未记 19:11)
“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的工价不可留你那里过夜到早晨。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把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 (利未记 19:13-14)
“审判的时候,不可行不义;不可偏待穷人,也不可尊重有地位的人,总要公平地审判你的邻舍。不可在民中说谗言,也不可害邻舍的性命。我是耶和华。” (利未记 19:15-16)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你总要责备你的邻舍,只是不可因他而负罪。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 (利未记 19:17-18)
在遵守上帝的诫命方面,摩西律法对法官(出埃及记 18:21)和祭司(利未记 10:3, 22:9)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以色列(及其法官)被要求遵守的有关对待他人的命令包括:
所有这些消极的(“不要”)命令都归结为积极的(“做”)命令,即“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利未记 19:18c)。
法官所判处的任何惩罚都必须与罪行直接相关且成比例。任何额外的惩罚都被认为是过度的,是被禁止的。这一原则源自摩西的命令:
“人若伤邻舍,他所行的,也要照样待他: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伤了人,也要怎样待他……你们应当遵守一个标准;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邦人,都是一样,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出埃及记 19:19-20, 22)
违法:耶稣被审判者拘禁期间,甚至在十字架上(耶稣脱离他们的控制后——马太福音 27:41-43)反复对耶稣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我们将列举祭司和法利赛人在宗教迫害耶稣期间对耶稣残忍和不人道的对待的各种违法行为。
a.记录中第一次有祭司和法利赛人虐待耶稣的事例是耶稣被打的时候,因为他要求亚那提出证人来指控他,这是合法的审判要求。
“耶稣说了这话,站在旁边的一个差役就打了耶稣一巴掌,说:‘你就这样回答大祭司吗?’耶稣回答说:‘我若说错了,你可以指证那错误的地方;我若说对了,你为什么打我呢?’” (约翰福音 18:22-23)
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耶稣接受初步审判期间,地点是亚那 (Annas) 家。
b.祭司和法利赛人虐待耶稣的第二条记录似乎是一波违法行为。这波虐待似乎是从他在该亚法家里被定罪后就开始的。直到他被关押在石室等待日出时在公会面前受审,这种虐待还在继续。
“他们就向他脸上吐唾沫,用拳头打他,还有人打他耳光,说:‘基督啊,你向我们说预言吧,打你的是谁?’” (马太福音 26:67-68)
“有些人开始向他吐唾沫,蒙住他的眼睛,用拳头打他,并对他说:‘预言!’” (马可福音 14:65-66上)
请注意马太福音中记载的耶稣被“拳头”殴打,而“其他人则掌掴他”。这表明耶稣被拳头击打,导致瘀伤并造成更持久的身体疼痛,而被掌掴,这虽然很刺痛,但本意是表达不尊重和侮辱。马太福音和马可福音都提到了耶稣被吐唾沫——包括被吐在脸上。这是极度不尊重的表现,是对被辱骂的人的粗暴对待。这不是对待上帝形象的人的方式,违反了第二大诫命:“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利未记 19:18;马太福音 22:39)。
c.第三次记录了耶稣在宗教迫害期间遭受的虐待,这是又一波违法行为。这波虐待是由那些将他拘留,等待他在石室接受公会审判的官员实施的,
“差役们就用掌掴的方式接待了他。” (马可福音 14:66b)
“看守耶稣的人戏弄他,殴打他,并且蒙住他的眼睛,问他说:‘你是先知吗?打你的是谁?’他们还用许多别的话亵渎他。” (路加福音 22:63-65)
当耶稣被暂时关押在圣殿官员手中时,他们似乎也效仿了祭司们不人道的做法。
在这次虐待中,耶稣没有反击。为了服从上帝让他死的旨意(约翰福音 18:11),耶稣没有报复,而是顺从了上帝的旨意,转过另一边脸颊(马太福音 5:39)。以赛亚预言弥赛亚将默默忍受:
“他被欺压,受苦,但他却不开口。” (以赛亚书 53:7上)
以赛亚关于弥赛亚的预言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宗教权威如何虐待耶稣,
“主神开通了我的耳朵;我并没有不听话我也没有回头。人打我的背,我任他打。有人拔我的腮颊胡须,我没有用手遮住脸以躲避羞辱和唾沫。” (以赛亚书 50:5-6)
撒都该人,法利赛人和官吏对待耶稣的方式与正义无关。他们出于愤怒和自娱自乐而辱骂他。他们出于仇恨而行动。这直接违反了上帝关于如何对待人的命令(利未记 19:11-18)。摩西律法(或圣经中其他任何地方)中没有任何内容规定,当有罪人或被判刑的人在他们拘留时,法官和祭司可以免于遵守这些命令。无论耶稣是否有罪或是否被公正地定罪(他是无辜的,但被不公正地定罪),这些祭司,长老和官吏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和不可原谅的。他们违反了上帝的律法。
规则:证人只能作证真实的事情。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居。” (出埃及记 20:16;申命记 5:20)
“不可作假见证,也不可和恶人连手作恶意的见证。” (出埃及记 23:1)
“如果一个恶意的证人站起来控告某人犯了罪,那么争执的两个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站在当时在职的祭司和审判官面前。审判官要彻底调查,如果证人是假证人,他诬告他的兄弟,那么你们就要像他想待兄弟一样对待他。这样,你们就把邪恶从你们中间驱除出去了。” (申命记 19:16-19)
“如果发现(原始)证人中有一名是共谋证人,则整个证词……均将无效。” (业报 72b)
“拉比梅尔认为,作假见证的人要受八十下鞭刑,其中一次是因为违反了禁令:‘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居’(出埃及记 20:13),另外一次是因为违反了以下经文:‘他密谋的,你们也要照样待他’(申命记 19:19)。 (马可特 4b:10)
违规:“祭司长和全公会想要找假见证控告耶稣,要治死他。虽然有好些人来作假见证,总找不着实据。” (马太福音 26:59-60)
“祭司长和全公会都找证据控告耶稣,要治死他,只是找不着证据。因为有好些人作假见证告他,只是他们的见证各不相合。有些人站起来,也作假见证控告他。” (马可福音 14:55-57上)
看来,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违反有关伪证的法律的行为都发生在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期间(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这方面的三项法律似乎已被违反。这些法律将在稍后详细介绍,但首先简要介绍一下作伪证的含义以及为什么作伪证会如此有害。
作假见证是指说出明知是假的话,目的是伤害邻居。第九条诫命禁止这种行为(出埃及记 20:16;申命记 5:20)。作假见证就是违反上帝赐予摩西的十诫。
由于犹太人的审判需要两名证人作证,诚实的证词不仅对特定案件至关重要,而且对法治乃至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这就是为什么要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来阻止作伪证的诱惑(《申命记》19:16-19;《米什拿》。《马可特》4b:10)。
为了保护审判的神圣性和确保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如果发现原始证人中有一人作伪证,米什纳就会取消针对被告的所有证词(米什纳,Bava Kamma 72b)。
a.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时,祭司们违反的第一条律法是“不可和恶人连手作恶见证”(出埃及记 23:1b)。
公会“不断试图找假见证控告耶稣” (马太福音 26:59a),违反了这条法律。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要处死耶稣” (马太福音 26:59b)。
在审判开始时,他们已经预先确定了判决和刑罚,这违反了正义。但他们缺乏对耶稣的指控。他们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耶稣做了任何可以指控他的事情。同样,他们中没有人预料到或准备好审判发生在逾越节之夜。但是,当犹大告诉他们耶稣知道他的背叛危及他们的阴谋时,他们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如果他们的阴谋被揭露,对他们来说将是危险的。因此,他们通过与假证人联手制造对耶稣不利的证据,以便将他处死。
但是福音书告诉我们,即使他们违反了这条律法,也没有产生他们所寻求的险恶结果,因为虚假的证言是不一致的(马可福音 14:56b)。
b.他们违反的第二条关于作假见证的律法是向耶稣作假见证(出埃及记 20:16;申命记 5:20)。
他们不仅试图与假证人合作,他们自己也作了假证。他们“多次”违反了这条律法;因为“有好些人作假见证告他”(马可福音 14:56a)。他们作假证的一个例子是两个证人错误地声称耶稣说他可以(马太福音 26:61)或会(马可福音 14:58)摧毁圣殿。耶稣从来没有说过这两件事。他说他会重建圣殿(约翰福音 2:19-21)。
马可指出,尽管他们作了假见证陷害他,违反了第九条诫命,但他们的诽谤证词却是无用的,因为“连这事他们的见证也不一致”(马可福音 14:59)。
c.他们违反了关于作假见证的第三条诫命,就是不惩罚作假见证的人,也不理会他们的谎言,好像他们没有做错一样,“若作假见证的,用假话控告他的弟兄,他就必照样待他。”(申命记 19:18b-19a)
公会非但没有惩罚这些作伪证的人,反而鼓励他们站出来。如果公会按照法律正确行事,他们就会判处许多人死刑,因为这是这些作伪证的人希望耶稣因他们的恶意谎言而遭受的惩罚。但正如我们在整篇文章中对耶稣的宗教迫害所看到的,什么是正当的,合法的,与这些审判毫无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本文所述的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违法行为本应阻止对耶稣的宗教迫害。但还有两条法律明确违反了起诉应如何公正地处理事务。它们是:
第一条被违反的法律,特别是关于耶稣被起诉的法律
前面提到过这条规则,作为一个例子,说明耶稣的法官对耶稣的案件并不中立或公正,而是对他抱有极大的偏见。
规则:法官不能充当被告的辩护人或被告的反对者。
“(作为一名法官)不要扮演辩护人的角色。” (Pirkei Avot 1:8)。
违规行为:该法规存在三次违规行为。
a.前两次违反发生在耶稣在该亚法家中夜间受审期间(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第一次违反是主审法官该亚法介入并反对耶稣,
“大祭司就站起来,对他说:‘你不回答吗?这些人作证告你的是什么事呢?’耶稣却不作声。大祭司对他说:‘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 (马太福音 26:62-63)
当该亚法这样对耶稣说话时,他是以检察官的身份而不是中立的法官的身份行事。
b.但该亚法对耶稣的肯定的回应是对这条律法的更严重的违反,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他说了僭妄的话!我们何必再用见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都听见这僭妄的话了,你们的意见如何?’” (马太福音 26:65-66上)
大祭司的行为,言论和问题都是起诉性质的。该亚法的言行举止都是在与耶稣对簿公堂。法官不应提出指控。法官应决定指控是否属实。
通过指控耶稣亵渎神明,该亚法没有遵守法律,没有以公正法官的身份行事。根据《米什那》,该亚法对耶稣的敌对行为应该使他失去担任耶稣法官的资格:“不要(作为法官)扮演辩护人的角色”(《米什那》。Pirkei Avot》1:8)。
c.第三次违法发生在耶稣日出时在石室受审时(路加福音 22:66-71),当时审判耶稣的公会重复了该亚法的渎职行为,并反对他,
“祭司长和文士……把他带到他们的议事厅,说:‘你若是基督,就告诉我们。’” (路加福音 22:66b-67a)
同样,当议会以这种方式对待耶稣时,他们扮演的是检察官的角色,而不是公正的法官。根据米什那,议会对耶稣的辩护应该使他们失去法官的资格(米什那。Pirkei Avot 1:8)。
通过以检察官的身份审问耶稣,对他提出指控,并要求其他人定他的罪,耶稣的法官违反了禁止法官在他们审理的案件中辩护的法律。当该亚法和议会违反这条规则时,他们的裁决就无效了。
第二条律法被违反,特别是有关耶稣被迫害的律法
正如《米什纳》禁止法官为任何一方辩护一样,它也禁止法官充当证人。
规则:法官不能在其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充当证人。
“证人不能成为法官。” (Bava Kamma 90b:9)。
违规行为:有记录显示该法规有三次违规行为。
a.记录中第一次违反这条律法的两次事件是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时(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当该亚法声称亲眼目睹耶稣犯下罪行,并准备判耶稣有罪时,大祭司违反了这条律法,
“他说了亵渎的话!我们还需要什么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已经听到了亵渎的话;你们觉得怎么样?” (马太福音 26:65b-66a)。
作为一名法官,该亚法不能主动指控,不能为任何一方辩护,也不能作为证人,但通过发表这两份声明并提出这两个问题,大祭司却扮演了原告,证人和法官的角色。
b.第二次违反这条律法发生在公会对该亚法劝说的回应中,“他们回答说:‘他该死!’”(马太福音 26:66b)。
他们这样回应,就等于声称自己见证了耶稣所谓的亵渎行为,然后审判了耶稣。法律允许议会做其中一件事,但不能同时做两件事(见证和审判)。
c.第三次违反这条律法的记载发生在耶稣在日出时在凿石室受审时(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公会加快了对耶稣的判决,再次充当了耶稣“罪行”的见证人和审判者的角色,
“他们说:‘我们还需什么见证呢?我们已经亲耳听见他讲了。’” (路加福音 22:71)
“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同商议要治死耶稣。” (马太福音 27:1b)
d.可能还有其他违反这条律法的行为没有被具体记录下来,因为祭司和长老们在夜间在该亚法家里的审判中,带来了假证人来作证指控耶稣,
“祭司长和全公会想要找假见证控告耶稣,为要治死他。” (马太福音 26:59)
圣经从未明确指出这些作伪证的人是犹太议会的成员。但有理由推测他们是。杀害耶稣的阴谋是一场阴谋,祭司和长老们不会愿意让外人加入他们的队伍,以揭露他们的邪恶。此外,耶稣的审判是在半夜进行的,而且是在耶稣指认犹大是叛徒之后紧急且意外地进行的,这意味着证人的选择受到了严重限制。最后,当我们将这些因素加在一起时,似乎没有人对在审判后期反复违反这条法律有任何疑虑,所有这些都表明,随着作伪证人的出现,可能还存在进一步违反这条法律的情况。
对耶稣的起诉是有污点的。它明确违反了至少两条米什纳律法,禁止法官在审判耶稣期间为耶稣辩护,也禁止法官在审判耶稣时担任证人。他们一再越过这些界限,使他们对他的定罪不公正且不合法。
10. 强迫自证其罪
规则:使用被告关于他自己的证词是违法的。
“…审判时与他(被告人)有亲属关系的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证人。 (议会 3:4)
“一个人是他自己的亲戚。因此,他不能为自己作证,就像任何亲戚的证词都不合格一样。此外,一个人不能使自己变得邪恶。他关于自己行为的证词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是他自己的亲戚。” (耶瓦摩特 25b:2)
违反:在耶稣的宗教审判中,这条律法被违反了不少于六次。
这项法律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被告在法庭上保持沉默的权利,只是犹太法律的保护更强。第五修正案允许被告在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公开作证。但米什纳在所有案件中都拒绝被告作证自己的可能性——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
a.第一次违反这条律法发生在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判的时候,当时这位前大祭司盘问耶稣有关他的门徒和他的教导的事(约翰福音 18:19)。
由于亚那没有任何证据或证人可以指控耶稣,这位前大祭司就审问耶稣,试图让他说出一些可以用来指控他的话。这不是合法的策略。耶稣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没有回答亚那的问题。他只是回答说,法律要求他的检察官提供证人(约翰福音 18:20-21)。
亚那恶意且不恰当的策略失败了。但即使耶稣如亚那所希望的那样回答了,根据《米什纳》,耶稣关于自己的证词中没有任何内容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被告关于自己行为的证词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是自己的亲戚”(《耶瓦莫特》25b:2)。前大祭司亚那试图诱骗耶稣自证其罪,违反了法律。
b.第二次违反这条律法发生在耶稣夜间在该亚法家里受审的时候,当时大祭司命令耶稣回应那些假证人提出的相互矛盾,无效的指控,
“大祭司站起来,对他说:‘你不回答吗?这些人作证告你的是什么事呢?’” (马太福音 26:62;另见马可福音 14:60)
耶稣再次行使他的权利并保持沉默(马太福音 26:63a;马可福音 14:61)。
该亚法的骚扰性问题和亚那的一样不合时宜。法官不应要求被告作证反对自己。即使被告作证反对自己,根据《米什那》,他的证词也不可接受,“人是自己的亲戚。因此,他不能作证反对自己”(《米什那》,Yevamot》25b:2)。
c.第三次违反这条律法发生在耶稣夜间在该亚法家里受审的时候,当时大祭司要耶稣发誓作证他是否是基督和神的儿子,
“大祭司对他说:‘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 (马太福音 26:63;另见马可福音 14:61)
“我恳请你”(马太福音 26:63)这句话是原告要求某人宣誓的一种方式。它从法律上强制要求他们合作提供证词。(见米什拿。谢布特 4:13)。该亚法刚刚强迫耶稣为自己作证。为了增加该亚法要求耶稣宣誓的分量,他援引了“永生上帝”——宇宙中最高的存在。讽刺的是,该亚法要求耶稣以自己的名义说话。
加上誓言和援引上帝之名并没有使该亚法的审讯更加合法。但它确实合法地迫使耶稣说话。该亚法的要求是他第二次亲自违反这条法律,也是以色列大祭司或前任大祭司在起诉耶稣时第三次这样做。
d.第四次违反禁止证人为自己作证的律法,发生在耶稣在宣誓后回答该亚法的问题之后。耶稣清楚而坚定地肯定他是神的儿子和弥赛亚,
“耶稣对他说:‘你自己说的是。然而我告诉你,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 (马太福音 26:64;另见马可福音 14:62)
虽然耶稣的证言是真的,但祭司们没有调查这些说法,就立即判处他死刑。
“‘你们听到了亵渎的话;你们觉得怎么样?’于是他们都判他死刑。” (马可福音 14:64;另见马太福音 26:66)
他们在法庭上使用耶稣的证词来指控他是违法的,“人不能使自己作恶”(米什那,Yevamot 25b:2)。这条法律规定只是意味着一个人的证词不能用来证明他有罪。然而,这是公会用来定耶稣有罪的唯一依据。他们非法地使用他的证词来指控他。该亚法非法强迫耶稣为自己作证,然后他扭曲他的话,说他犯了罪。公会也参与了违法行为,并根据耶稣自己的证词不公正地定他的罪。
e.禁止审判考虑被告关于自己的证词的这条法律的第五和第六次违反发生在耶稣的日出审判期间。它们几乎是第三和第四次违反的完全重复。
公会检察官非法要求耶稣作证,试图重现亵渎神明的“罪行”。
“到了天亮的时候,民间的长老们聚集在一起,连祭司长带文士,就把他带到他们的议事厅,说:‘你若是基督,就告诉我们。’” (路加福音 22:66-67)
耶稣回答之后,他们却非法地利用他的回答来指控他自己。
“他们说:‘我们还需什么见证呢?我们已经亲耳听见他讲了。’” (路加福音 22:71)
在耶稣遭受宗教迫害的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要求或强迫他宣誓作证。犹太法律明确禁止这样做。它还明确规定,耶稣对自己的证词在法庭上无效(Mishnah. Yevamot 25b:2)。然而,在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中,这条法律至少被违反了六次。而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词是他们判处他死刑的唯一证据。此外,他们从未考虑过他的话的有效性,只想恶意地利用它们来对付他。
规则:大祭司撕裂自己的圣衣是亵渎神明的行为。
大祭司的长袍被认为是“神圣的”。 (出埃及记 39)
“在弟兄中居首位的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了圣职,穿上圣衣,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利未记 21:10)
违反: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他说了僭妄的话!我们何必再用见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已经听见这僭妄的话了。’” (马太福音 26:65;另见马可福音 14:63)
撕裂衣服是强烈情感的标志,例如悲伤,哀悼和可怕的悲叹。亲属在得知亲人去世后会撕裂他们所穿的衣服。但大祭司被禁止撕裂他们的长袍(利未记 21:10b)。大祭司的长袍被认为是神圣的,就像圣殿被认为是神圣的一样(出埃及记 39:41)。
不管怎么说,米什那似乎修改了摩西律法;它允许大祭司在“哀悼时从下面撕开他的衣服”(米什那。Horayot 3:5)。但圣经似乎没有允许大祭司撕开他的长袍。
大祭司让耶稣发誓后,该亚法听到耶稣的回答,撕破了自己的衣服:“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马太福音 26:63)。
耶稣回答说:“你自己说了。然而我告诉你们,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 26:64)
因此,大祭司的举动是完全越界且亵渎神明的。
摩西律法明文规定大祭司不得撕裂衣服,即使是在哀悼亲人去世时也不行。该亚法撕破长袍的那一刻,就违反了这条诫命。
作为最高官员,该亚法的职责是确保审判保持既定的秩序和礼仪,并确保审判决定基于理性和公正的审议。他撕破长袍,这是在鲁莽地诉诸原始情感。
大祭司的长袍是神圣的,因为圣幕/圣殿是神圣的(出埃及记 39:41)。该亚法撕毁这些圣袍,使他犯下了亵渎圣殿(马可福音 14:57-58)这一死刑法令,而这一法令的神圣性丝毫不逊于他之前试图谴责耶稣的法令。这一行为具有多重讽刺意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法官犯下了他所谴责的罪行。同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为了谴责耶稣亵渎神明,大祭司犯下了亵渎神明的行为,以煽动议会投票反对他。
最后,因为撕裂衣服或长袍是极度悲痛的表现,该亚法是在表达他对耶稣所谓的亵渎行为的愤怒和苦恼。事实上,该亚法很可能很高兴耶稣会这样说,因为该亚法终于觉得他有了一些具体的东西可以用来判处耶稣死刑。换句话说,该亚法撕裂长袍不太可能是真正的悲痛行为。相反,这是一种假装愤怒的戏剧性表现,目的是要定无辜者的罪。如果是这样的话,大祭司就是最大的伪君子。
规则:法官必须仔细考虑双方的证据,然后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那时,我嘱咐你们的审判官说:‘你们要听取同胞之间的案件,无论是人与同胞,或是与同住的外人,都要按公平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偏待人,无论大小,都要一视同仁。’”申命记 1:16-17)
“二十三名 [法官] 组成的议会被布置成半个圆形打谷场的布局,以便所有法官都能看到彼此和证人。两名法官书记员站在法庭前,一名在右边,一名在左边,他们记录认定被告有罪的人的陈述和宣告被告无罪的人的陈述。” (议会 4:3)
违反:如果我们考虑阴谋和耶稣被捕的各个阶段,就会发现这条律法有很多违反之处,因为法利赛人和撒都该人憎恨耶稣,他们故意不相信耶稣奇迹的真实性和功效,而不是接受他们和其他人目睹的不可否认的奇迹。就我们目前的目的而言,我们只考虑耶稣宗教审判中的两项主要违反之处。
法官必须听取并权衡所有证据——无论是正反两方面的证据,以判断他们受理的案件。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之下。每个人的案情和立场都必须仔细考虑和听取。根据《米什那》,公会的法官必须坐在能够轻松看到和听到双方意见的位置(公会 4:3)。两名抄写员必须记录控方和辩方所说的一切。公平对待每一方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名抄写员坐在控方旁边,以便清楚地听取他们的案情,一名抄写员坐在辩方附近,以便清楚地听取他们的案情(米什那。公会 4:3)。同样,采取所有这些措施是因为必须考虑所有证据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审判耶稣期间,审判官们似乎从未考虑过耶稣可能是弥赛亚的任何证据。他们本可以在审判的任何时候这样做,但有两个关键时刻尤为突出。
a.第一次引人注目的是,祭司们无视耶稣的证据,违反了正义的法律,这是在耶稣回答该亚法的指控之后发生的:“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马太福音26:63)”
耶稣对他说:“你自己说了。然而我告诉你,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
耶稣回答大祭司的问题后,该亚法就违反了几项律法,包括中立,亵渎,并非法用耶稣的话来指责耶稣,要求议会定罪。
但请注意,该亚法此刻违反的法律中,有一条是,他忽略了任何证据来证明耶稣确实是他自称的那个人——弥赛亚和上帝之子。
有什么证据可以支持耶稣的大胆和可能亵渎的言论?
其中包括:
该亚法或议会认为这种可能性是令人厌恶的。他们骄傲自大,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上帝可能因他们的心硬而愤怒地任由他们蒙蔽双眼(罗马书 1:18)。
公会对该亚法的指控回应道:“他该死!”(马太福音 26:66b)。
由于他们对耶稣的仇恨和急于杀死他,他们甚至没有考虑他的主张值得调查就判处他死刑。
b.第二个引人注目的时刻是祭司们无视耶稣的主张的证据,违反了要求评估证据的法律,这是在日出时公会审判时发生的(路加福音 22:66-71)。这次违法行为与第一次非常相似,
“他们都说:‘那么,你是神的儿子吗?’耶稣回答说:‘是的,我是。’他们又说:‘我们还需要什么证言呢?我们已经亲耳听见他的话了。’” (路加福音 22:70-71)。
再一次,犹太公会因为憎恨耶稣而完全无视证据,违反了司法法律。
该亚法和议会恶意拒绝承认有证据支持耶稣的说法,这完全是玩忽职守。审判耶稣的法官只考虑了案件的一方——他们自己的一方。因此,对他的审判和定罪是欺诈和不公正的。
13.错误判决
对耶稣审判所作出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违反了许多法律。
其中许多法律已经详细说明,我们只需在此提及。
前面提到的违反了耶稣审判的判决而使其合法性的法律包括:
在此列表中,我们添加了另外两项违反的法律,这些法律应该特别取消判决:
耶稣受审时违反的第一条法律与判决本身有关
规则:裁决将按每次一票的方式进行,从最年轻的成员开始。
“在死刑案件中,法官们从最不重要的法官坐着的那一边开始发表意见。” (议会 4:2)
违规行为:看来该法规存在两次违规行为。
a.第一次违反这条律法是在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的时候(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
耶稣一承认自己是上帝之子和弥赛亚,该亚法就抓住了法庭上的情绪。大祭司表现出愤怒,撕裂衣服,说:“他说了僭妄的话!我们还需要什么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听见这僭妄的话了,你们觉得怎么样?”(马太福音 26:65-66a)。
议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说:“他该死!”(马太福音 26:66b)。
他们的裁决无效,因为裁决没有得到妥善执行。当该亚法以这种方式请求并得到议会的裁决时,他违反了故意要求缓慢进行表决的法律,该法律要求“从最不重要的法官坐的地方开始”逐一进行表决(米什那,议会 4:2)。
这样做是为了仔细收集每一张决定生死的选票,确保最不重要的法官不会因为更重要的法官的威望而改变投票。然而,在这次审判中,最重要的法官该亚法首先宣布耶稣有罪,然后以激动的呼喊要求议会确认这一判决。耶稣没有得到适当的投票,因此这一对他不利的判决不应该成立。
b.第二次违反这条律法是在耶稣日出时在石室受审时(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
再一次,在犹太公会非法强迫耶稣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后,他们无视法律,说道:“我们何必再用证言呢?因为我们亲自听见他口里所说的了。”(路加福音 22:71)
然后他们“就都商议要杀耶稣” (马太福音 27:1)
他们一起商议,而不是单独处理每项指控,这加快了对耶稣的审判——而公会也面临着迅速结束审判的巨大压力——但这也是在死刑案件中进行表决的不合法方式。耶稣的最终裁决以情绪化,喧闹和匆忙的方式做出,违反了法庭的法律程序,破坏了法治,并使其裁决无效。
耶稣受审时违反的第二条律法 关于判决本身
规则:死刑审判中,一致有罪判决将自动导致无罪释放。
“在死刑案件中,所有出席审判的人都可以提出宣告被告无罪的理由,但并非所有出席审判的人都可以提出判定被告有罪的理由。” (议会 4:1)
a.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期间(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
“他们都判他死刑。” (马可福音 14:64b)
b.第二次违法行为发生在日出审判时,公会在石室里判处耶稣有罪(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
“到了早晨,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同商议,要治死耶稣。” (马太福音 27:1)
在对耶稣的最后两次审判中,判决都是一致的。
马太和马可在他们的记述中提到的“所有人”是“所有在场的议会成员”,而不是整个议会。我们之所以知道这一点,是因为亚利马太的约瑟是议会成员(路加福音 23:50),而且我们知道他“不赞同他们的计划和行动”(路加福音 23:51)。晚上第一个来见耶稣的法利赛人尼哥底母也是议会成员(约翰福音 3:1, 7:50),因此当“所有”议会投票谴责耶稣时,他很可能不在场。
与当今许多西方法庭不同,犹太刑法并不要求一致裁决。在被告面临死刑的情况下,米什纳 (Sanhedrin 4:1) 明确禁止一致裁决。这样做的原因是,犹太学者喜欢争论;除非有阴谋,否则二十三名或更多的议会成员不可能就任何问题达成一致。换句话说,一致投票有罪表明存在阴谋,因此无效。
在该亚法家中对耶稣的判决是一致的。马可报道说,“所有人”都投票判处他死刑(马可福音 14:64b)。在圣殿里对他的日出审判中,大家再次一致通过了判决。马太说“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致决定对他的判决(马太福音 27:1)。这两种结果都应该导致耶稣自动无罪释放。此外,它们都是阴谋的明显迹象。事实确实如此(马太福音 26:3-4)。根据犹太人自己的法律标准,对耶稣的一致有罪判决是站不住脚的。然而,这些无效的判决却被接受,以便处决耶稣。
规则:在死刑审判中,在判定被告有罪的第二天就应判处死刑。
“但如果多数人认为不适合宣判他无罪,他们就会将判决推迟到第二天,然后指派两名法官互相讨论此事。” (议会 5:5)
违规:“到了早晨,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同商议要治死耶稣。他们把他捆绑带去,交给巡抚彼拉多(钉十字架)。” (马太福音 27:1-2)
死刑案件的定罪和宣判将推迟一天。这是为了让法官在不可逆转的执行之前有时间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在对耶稣的起诉中,似乎没有人建议拖延,更不用说法律要求的拖延了。当时必须迅速行动。公会希望尽快处死耶稣,以免他们非法和背信弃义的阴谋传到开始相信耶稣是弥赛亚的群众耳中。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祭司们将成为耶路撒冷的丑闻,并会被罗马或人民剥夺权力。因此,他们极力违反这条法律。他们确实违反了它。
在该亚法家中对耶稣的夜间审判中,判决和宣判被浓缩为一句呼喊:“他该死!”(马太福音 26:66)。几个小时后,耶稣被正式定罪并被交出处决,没有经过正义的必要延迟(马太福音 27:1-2)。因此,对耶稣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匆忙。
结论
法官的职责核心是运用职权维护法律,严格遵守司法规则,确保司法公正。不遵守法治会阻碍司法公正,造成不公和混乱。
申命记 16:18a, 20 完美地将法官的神圣角色庄严地铭刻在人们心中:“不可偏倚公平……你们要追求公平,只追求公平。”然后,它继续解释法官追求公平的重要性,“这样,你们就可以存活,承受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申命记 16:20b)
拉比加马利尔在《圣经》中被描述为“受所有人尊敬的律法教师”(《使徒行传》5:34),他肯定了《米什拿》中正义的神圣性,他“常说:世界建立在三件事上:正义,真理与和平,正如经上所说:[在《撒迦利亚书》8:16中]‘在你的门口执行真理与和平的审判’”(《米什拿:Pirkei Avot》1:18)。
公会对待耶稣的行为与正义,真理或和平完全背道而驰。他们憎恨耶稣,一心想尽快处死他,即使这意味着要一再违反上帝的许多律法和他们自己的法律。在整个迫害过程中,他们为了实现腐败的目标,违反了目的法和实践法。他们对耶稣的审判是一场闹剧,是无视法律,混乱,情绪爆发和仇恨的肆意表现。
他们的所作所为表明,对他们的起诉违反了摩西传下来的,刻在十诫中的一条附加诫命:
“你不可杀人。” (出埃及记 20:13;申命记 5:17)
大祭司,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都串通一气,滥用他们的权威和司法制度,将其作为谋杀弥赛亚的武器。
在该亚法和议会所违反的所有法律中,这也许是最糟糕的。他们确实谋杀了上帝和他们的弥赛亚。然而,上帝却从这巨大的邪恶中为我们带来了最大的善,因为我们的救赎和正义是通过他的不公正死亡才得以实现的(以赛亚书 53:5;彼得前书 3:18)。
进一步阅读有关耶稣受审的内容:
第一篇文章是: “耶稣受审期间宗教权威所违反的律法的简单列表”。第一篇文章是第四和第五条的简化版。这篇文章没有详细描述每一条律法,也没有解释耶稣受审期间这些律法是如何被违反的,而是简单地列出了耶稣受审期间祭司和法利赛人所违反的各项律法。
第二篇文章是: “摩西律法,米什纳和谴责耶稣的政治人物”。它解释了耶稣时代犹太律法的两个来源,并介绍了起诉耶稣的关键人物团体。这些团体和个人是:法利赛人;撒都该人;亚那;该亚法;以及犹太议会。
第三篇文章是: “耶稣宗教迫害的五个阶段”。它按顺序描述了耶稣如何被宗教当局判处死刑的事件,从阴谋和逮捕开始,到三次审判结束:在亚那家的初步审判;在该亚法家的夜间审判;以及在圣殿场地的日出审判。
第四篇文章是: “对耶稣宗教迫害中违反的司法原则的解释”。本文重点讨论耶稣的法官为了定耶稣的罪而违反或钻了空子的三条一般司法法律和神圣原则,这些原则载于《托拉》和/或《米什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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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可歪曲正义……你们要追求正义,只追求正义,这样,你们才能生存,并承受耶和华你们神所赐你们的土地。”
(申命记 16:19上,20)
这是五篇文章中的最后一篇,讨论了耶稣在犹太当局面前接受宗教审判的事件和情况。这些文章的目的是强调耶稣在宗教审判期间遭受的不公正待遇。
本文重点关注《摩西五经》和/或《密西拿》中详述的司法实践和程序的十四个领域,耶稣的法官们要么违反这些领域,要么利用这些领域中的漏洞来定耶稣的罪。
规定:如果涉及贿赂,不得逮捕或审判。宗教当局不得在法律事务中收受或提供贿赂。他们不得参与任何受贿赂影响的法律诉讼。
资料来源:摩西律法
“不可受贿赂;贿赂能蒙蔽明眼人,并能败坏正义之举。”
(出埃及记 23:8)
米什拿
“这(申命记 16:19)表明,法官不得收受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东西,即使他们根本不担心正义会被扭曲。”
(《凯图伯特》 105a:10)
“这包括以金钱为手段的贿赂;但是,即使是口头贿赂,以言语协助,也是被禁止的。”
(凯图伯特 105b:8)
违反:
“十二门徒里,有一个名叫加略人犹大的,去见祭司长,
说:‘你们愿意给我多少钱,让我把他出卖给你们?’他们给了他三十块银子。从那时起,他开始寻找出卖耶稣的好机会。”
(马太福音 26:14-16)
撒都该人接受犹大的提议,并支付三十块银子让犹大出卖耶稣,这构成了贿赂,使耶稣的审判变得非法。
漏洞:后来,犹大看到耶稣被判处死刑后,后悔自己的背叛,并试图归还银子。当祭司们嘲笑他时,他把银子扔在圣殿圣所上,然后逃跑了。
“祭司长们拿起银币说:‘这是血价,不可把它们放在圣殿的库里。’他们商议后,用这笔钱买了陶工的田地,作为陌生人的埋葬之地。”
(马太福音 27:6-7)
“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明眼人变瞎了,又能败坏义人的名”(出埃及记 23:8)这条诫命既被违反,后来又被钻了空子。这条诫命最初被违反,当时文士贿赂了犹大。后来,犹大归还了血钱,这条诫命又被钻了空子。祭司们小心翼翼地把血钱从圣殿金库里拿走,因为这是非法贿赂。这个漏洞让那些定耶稣有罪的祭司们可以声称他们从未“受贿”。但他们确实行贿了。
讽刺的是,祭司们的拒绝以及试图利用这一漏洞转移资金的行为,其实就是承认他们违反了摩西律法和他们自己的《米什纳》,也承认他们破坏了对耶稣的审判的正义事业。
2. 非法计时(多项法律)
有关对耶稣进行宗教审判的非法时间的四项不同法律被违反。
关于耶稣宗教审判非法时间的第一条被违反的法律。
规定:涉及死刑的审判的任何部分不得在夜间进行。
来源:米什纳
“对于首都的案件,法院在白天进行审判,也只在白天完成评议并作出裁决。”
(议会 4:1)
违法行为:该法规存在两项重大违法行为以及一项漏洞。
a.第一次严重违反这条律法的行为发生在耶稣被带到大祭司岳父亚那的家里接受初步审判的时候(约翰福音 18:12-13a, 18:19-23)。宗教领袖们已经决定要杀死耶稣,所以这是一场涉及死罪的审判。而且这次审判是在午夜之后和黎明前几个小时进行的。因此,根据犹太司法法典,这根本不应该发生。审判的时间使它成为非法的。
b.第二次严重违反这条律法的事件发生在耶稣被转移到该亚法的家里,在公会面前受审时(马太福音 26:57-66;约翰福音 18:24)。这件事发生在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讯后不久(约翰福音 18:24),天还没亮就结束了(马太福音 27:1)。这场夜间审判判处耶稣死刑,因此这显然是一起死刑案件,因此是非法的。
漏洞:这项法律被宗教领袖们利用了漏洞,公会匆忙举行了日出审判,并通过类似的方法很快做出了相同的判决(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
显然,耶稣的敌人认识到前两次审判的不合法性,并举行了第三次审判,以便尽量减少丑闻,避免他们的行为受到政治反击。但即使他们的策略成功地突破了要求在白天进行死刑审判的法律,耶稣在日出时在犹太公会面前接受审判也未能满足至少三项其他法律的时间要求。而且这并没有抹去他们已经通过进行前两次审判两次违反这条法律的事实。
关于耶稣宗教审判非法时间的第二条定律被违反。
规则:早晨的祭祀结束之前不得进行任何审判。
来源:这条规则似乎是通过结合多种来源得出的。
摩西律法
“现在你要在祭坛上献祭:每天两只一岁的羊羔,连续不断。一只羊羔你要在早晨献上,另一只羊羔你要在黄昏献上。”
(出埃及记 29:38-39)
米什拿
“法庭在白天进行审判。”
(议会 4:1)
另请参见 Tamid 1-4 的记载,其中描述了晨祭。
违法行为:该司法法规存在三项重大违法行为。
祭司每天的第一项工作是晨祭。虽然只需要少数祭司就能完成这些神圣的仪式,但其他日常事务,如审判,则要在完成这些祭祀之后开始。这似乎就是“白天的法庭审判官”的意思(《公会》4:1)。晨祭是在一天的第三个小时进行的——按现代计算是上午 9:00。
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都是在日出之前或日出前后(早上 6 点)开始和结束的,而且是在早晨献祭之前。
前两次违规都发生在夜间:
a.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讯是在晚上(约翰福音 18:12-13a, 18:19-23)——这审讯是在祂在客西马尼被捕后不久开始的。
b.耶稣在大祭司该亚法家里受审也是在晚上(马太福音26:57-66;约翰福音18:24)
这前两次考验都是在献晨祭之前开始和结束的。
c.耶稣的第三次审判也违反了这条法律。天一亮,耶稣就被捆绑,带到“凿石室”,由该亚法主持,接受公会的正式审判和定罪(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审判也是在献上早晨的祭祀之前结束的。约翰似乎在报道“天还早”(约翰福音 18:28)耶稣从该亚法那里被带到彼拉多那里时暗示了这一点。尽管耶稣的日出审判从技术上讲与“夜间审判”相差无几,但它仍然是非法的,因为早晨的祭祀还没有献上。
因此,对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都是非法时间,包括他在犹太公会前的正式审判,严格来说是在白天开始的(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
甚至耶稣在彼拉多面前的民事审判也在献晨祭之前结束。然而,耶稣在献晨祭时被钉在十字架上(上午 9 点)(马可福音 15:25),或在第九时辰(下午 3 点)献祭黄昏羔羊时交出灵魂(出埃及记 29:39, 马可福音 15:34),这些都不是神的意外。这个神圣的时间安排有力地证明了耶稣是我们真正的逾越节羔羊(希伯来书 9:26-28)。
违反第三条有关耶稣宗教审判非法时间的法律
规则:安息日前夕或节日当天不能进行审判。
来源:米什纳
“因此,由于死刑案件可能会持续两天,法院不会在某些日子审理死刑案件,无论是安息日前夕还是节日前夕。”
(议会 4:1)
违法行为:对耶稣的三次审判均在无酵节期间进行。
a.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讯(约翰福音 18:12-13a, 18:19-23)
b.耶稣在大祭司该亚法的家中受审(马太福音 26:57-66;约翰福音 18:24)
c.耶稣在圣殿公会前接受日出审判(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
无酵节是一个为期七天的节日,始于逾越节之夜。耶稣与门徒庆祝逾越节几个小时后,在客西马尼园被捕。在下一个日落之前,耶稣将被埋葬。这意味着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都是非法发起的,并在节日前夕结束。
如果耶稣的控告者遵守这条法律,他们就必须等待整整九天才能审判他,因为七天的无酵节刚刚开始。而节期结束后的第二天是安息日的前夕。因此,他们必须在安息日的第二天开始审判他。但这样做对他们来说很危险,因为这可能会暴露他们谋杀被许多人视为弥赛亚的人的阴谋。可能会有消息传出,说耶稣被捕并正在等待审判。由于犹太领袖无法想象耶稣的说法是真的,他们希望耶稣会传播他所知道的事情,即领袖们与犹大合谋杀死他(他们也会这么做)。
正如该亚法先前对议会所说,“耶稣死了,对你们是有益的。”(约翰福音 11:49-50)为了他们的缘故,耶稣必须被迅速杀死。
违反第四项关于耶稣宗教审判非法时间的法律
规则:对于涉及死刑的案件,在审判开始的当天可以作出无罪判决,但是不能在审判的第一天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米什纳
“在死刑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在同一天结束审议并作出判决,宣告被告无罪,但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判定其有罪。”
(议会 4:1)
这项法律的目的似乎是为了让法官们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判决结果,以便有更多的证据浮出水面,在被告被判处死刑之前,可能宣告其无罪。
违规行为:该法规存在两项违规行为。
a.第一次违反是在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结束时。这次审判只持续了几个小时。审判当天结束时,公会高呼:“他(耶稣)该死!”(马太福音 26:66)。
b.第二次违反发生在耶稣日出时在石室公会面前接受审判结束时。这次审判可能只有短短十五分钟。它也在同一天开始和结束。这次审判以公会宣布死刑而结束(马太福音 27:1)
在这两次审判中对耶稣的定罪都是非法的,因为在审判耶稣和判处死刑之间没有等待期。
在亚那家对耶稣进行初步审判时,似乎没有做出死刑判决(约翰福音 18:12-13a, 18:19-23)。因此,他的第一次审判似乎没有违反这条法律。但他的初步审判确实违反了至少三项有关何时允许审判的其他时间法律。
规则:议会应在预先确定的公共地点进行审判。
来源:摩西律法
“你要去见当时在职的利未祭司或审判官,向他们求问,他们必将这事的判决告诉你。你要照着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向你宣告的判决行事。 ”
(申命记 17:9-10上)
米什拿
“位于凿石室的由七十一位法官组成的议会”
(议会 11:2)
违规:此规则至少存在一次,可能有两次违反行为。
在耶稣时代,议会审判的预定地点是一座名为“凿石室”的建筑。这座房间位于圣殿内,是正义犹太人的公共场所。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中的第三次就在这个建筑里,但前两次审判并非如此。
a.第一个可能的违法行为可能是耶稣被带到亚那家接受初步审判(约翰福音 18:13, 19-23)。这可能不是对这条法律的技术性违反,因为不清楚是否有法定人数的议会成员在场审判耶稣。约翰从未表明人数是否少于法定人数所需的二十三人。不过大祭司该亚法似乎没有在场,因为他们在耶稣在亚那家受审后,就把耶稣带到了该亚法的家。
如果该亚法和议会的法定人数一起在亚那的家中,那么对耶稣的初步审判就明显违反了这条法律。如果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那么这次审判可能没有违反法律条文,但肯定践踏了这条规则的精神,因为它是在深夜在被告敌人的家中举行的,而不是在法律授权的公共场所。
b.第二次违法既违反了这条律法的精神,也违反了它的字面意思。耶稣的第二次审判是在当时的大祭司该亚法和犹太议会面前进行的,但审判发生在该亚法的家中(马太福音 26:57, 59;路加福音 22:54;约翰福音 18:24)。因为这次审判不是在适当的地点——凿石室——所以这次审判是不合法的。
漏洞:对耶稣的第三次宗教审判是为了弥补耶稣前两次审判的违法行为和漏洞。
c.公会不久后重新召集到凿石厅审判耶稣的原因之一很可能是因为他们认识到大祭司的住所不是审判耶稣的合法地点。因此,太阳一升起,他们就匆忙地在正确的地点重新审判,试图在人民眼中使他们的不公正合法化。但匆忙地重新审判一个预先确定结果的审判并不能使他们的定罪合法化。这也不能改变他们在起诉耶稣时至少违反了这条规则一次的事实。可能违反了两次。
规则:犹太法律要求审判时对被告提出具体指控,这些指控可以证实或证伪。整个审判取决于被告是否对此指控有罪或无罪。没有明确的指控,就不可能进行审判。
来源:摩西律法
“如果在你们中间发现……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做耶和华你上帝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他的约……如果有人告诉你,而你也听到了,那么你应该彻底调查。”
(申命记 17:2-4)
违规:此违规行为分为多个阶段。
a.首先,犹太人没有提出任何罪名就逮捕了耶稣。
(马太福音 26:47-56;约翰福音 18:2-12)
b.接下来,亚那审问他,试图找出罪名来指控他,但在初步审判中,没有人指出他被指控违反了哪一条律法。
(约翰福音 18:13, 19-24)
c.然后,他们在该亚法家里(约翰福音 18:24;马太福音 26:57),他们找来假见证人捏造对耶稣的指控,但却找不到任何证据(马可福音 14:55-59)。
d.后来,该亚法非法让耶稣发誓,强迫他说一些可以作为指控的话(称为强迫自证其罪)(马太福音26:63)。
e.最后,在耶稣回答他之后(马太福音 26:64),该亚法声称耶稣犯了亵渎宗教的罪(马太福音 26:65)。耶稣很快就被定罪,没有人考虑这个指控是否属实(马太福音 26:66, 27:1)。
审判顺序错误,因此审判不合法。在逮捕之前,在审判开始之前,必须先提出指控,说明被告涉嫌违反了哪些具体法律。直到第二次审判结束,才提出指控。耶稣被捕,随后在亚那和后来该亚法的家中接受审判,这是一场寻找罪行的审判。这样的审判与正义背道而驰,是不公正的缩影。
漏洞:耶稣的第三次审判充其量只是通过漏洞来修正这一严重错误的一种方法。但即便如此,公会似乎再次违反了这条规则,他们一开始就非法要求耶稣通过曲解耶稣的话来自证其罪,
“到了天亮的时候,民间的长老们聚集在一起,连祭司长带文士,就把耶稣带到他们的议事厅,说:‘你若是基督,就告诉我们。’耶稣却对他们说:‘我若告诉你们,你们也不会信。’”
(路加福音 22:66-67)
再一次,看来公会并没有根据具体指控进行审判,而是在他们面前策划事件,声称耶稣犯了“罪”,以便定耶稣有罪。这场审判是对正义的歪曲。
5. 缺乏防御
规则:对于涉及死罪的案件,审判从被告人的陈述开始。
来源:米什纳
“在死刑案件中,法院在开始审议时会要求宣告被告无罪,但不会以判定其有罪为开始审议。”
(议会 4:1)
“[审判] 开始审议并呼吁任何能找到被告无罪释放理由的人。”
(议会 5:4)
违规:该法规存在三项具体违规行为,以及一项一般违规行为。我们将从具体违规行为开始。
a.耶稣在亚那家的初步审判始于亚那质问耶稣“有关他的门徒和他的教训”(约翰福音 18:19)。审判开始的时候,并没有人为他说话。约翰还指出,这次审判的目的是要处死耶稣,他提醒读者,亚那是该亚法的岳父(约翰福音 18:13),“该亚法曾劝犹太人,一个人替百姓死是有益的”(约翰福音 18:14)。因为这是一场死刑审判,所以应该以有人为耶稣辩护开始。但审判并没有以这种方式开始。(事实上,审判也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开始,因为没有指控任何罪行。)因此,这是违反这条法律的。
b.耶稣在该亚法家中的第二次审判,结果是议会一致投票决定处死他(马太福音 26:66)。这次审判始于寻找假证人来指控耶稣(马太福音 26:59)。它不是以宣告被告无罪开始的。因此,这是违反这条律法的。
c.耶稣在日出时分在石厅接受公会审判,这与大约一小时前在该亚法家中对耶稣的定罪如出一辙。审判首先是将耶稣放在证人席上,强迫他作证反对自己,并问了一个不诚实的问题:“如果你是基督,请告诉我们”(路加福音 22:67)。片刻之后,公会投票赞成定罪(马太福音 27:1)。由于这次死刑审判不是由某人代表耶稣发言开始的,因此这是一次不合法的定罪。
d.这条法律的普遍违反之处在于,通过为被告辩护而发表声明或辩论,它假定被告至少有机会为自己辩护。(禁止一致有罪判决的法律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假定)。但在福音书中,没有任何记录表明耶稣在任何审判中都有机会为自己辩护。也没有任何记录表明有人为他说话。事实上,马可记载“众人定他该死”(马可福音 14:64)。这意味着没有人像法律所要求的那样为耶稣辩护。整个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是针对他的。
耶稣在控告者面前毫无防备,这应验了以赛亚关于弥赛亚的预言。
“因受欺压和审判,他被夺去;
至于他的同代人,他们考虑
他被从活人之地剪除。”
(以赛亚书 53:8上)
以赛亚的短语“谁考虑”也可以翻译为“谁抱怨”或“谁为他辩护”。当耶稣“被从活人之地剪除”时,没有人抱怨或为他辩护,因为法律要求有人这样做才能使审判合法。因此,他们的定罪是一场闹剧。
6.缺乏证据
规则:定罪基于两到三名证人的证词一致。
来源:摩西律法
“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口供,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供,将那当死的人治死。”
(申命记 17:6)
“人无论犯了什么罪孽或什么罪过,不可凭一个人的见证人作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见证,才可定案。”
(申命记 19:15)
米什拿
“当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时,他们的证词无效。”
(议会 5:2)
“然后他们请来第二名证人,以同样的方式审问他。如果他们的陈述一致,法官就会讨论此事。”
公会 29a:2)
违法:正如没有指控就不能进行审判一样,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法律被违反就不能进行指控。强有力的证据对于法律审判至关重要。在犹太法律中,强有力的证据包括两名或多名证人的证词与证明法律被违反的事实一致。任何缺乏两名或多名证人提供此类证据的审判都是毫无根据的。
对耶稣的三次审判都缺乏这种证据的支持。因此,这三次都违反了这一司法基本要求。
a.第一次违反这一基本司法法律是在亚那家对耶稣的初步审判中。这次审判缺乏任何证人(约翰福音 18:19-24)。
这场审判只是亚那对耶稣的审问,而不是传唤证人。由于亚那对耶稣的审问不恰当,耶稣坚持主张自己在犹太法律下的合法权利,并恭敬地指出亚那和法官们有义务传唤证人来指控他,以使审判合法。
“你们为什么问我呢?问那些听过我对他们说的话的人吧;他们知道我说了什么。”
(约翰福音 18:21)
亚那没有提出任何证人。相反,他的一个官员因为耶稣遵守法律而打了他(约翰福音 18:22)。
b.第二次违反这一基本司法法是在耶稣在该亚法家接受第二次审判时发生的(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3),该亚法试图找来(假)证人来指证耶稣,但由于证人的说法不一致,证人资格被取消。
“祭司长和全公会都找证据控告耶稣,要治死他,只是找不着证据,因为有好些人作假见证告他,只是他们的见证各不相合。”
(马可福音 14:55-56)
后来在第二次审判中,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词与耶稣的证词相似,足以让法庭予以考虑,但即使是这些伪证也无法证明耶稣触犯了法律。他们的证词集中在“亵渎圣殿”的罪行上。
一个人声称他听到耶稣说:“我能毁坏圣殿……”(马太福音 26:61)。另一个人声称他听到耶稣说:“我要毁坏圣殿……”(马可福音 14:58)。似乎“我能”和“我要”之间的差异抵消了他们的证词。根据记录,耶稣从未说过这两句话。他说:“你们拆毁这殿,我三日内要再建立起来。”(约翰福音 2:19)。
在这两位证人拒绝作证后,该亚法介入,非法强迫耶稣作证,用该亚法可以扭曲的言辞来定耶稣的罪(马太福音 26:62-63)。耶稣回答后,该亚法明显表现得好像刚刚发生了一起犯罪,并呼吁议会放弃法治。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他说了亵渎的话了!我们何必再用证人呢?’”
(马太福音 26:65)
值得注意的是,大祭司呼吁议会忽视要求死刑案件必须有多名证人的根本司法法(《申命记》第 17 章第 6 节)。
大祭司和犹太公会这样说,似乎声称他们自己就是这起罪行的见证人。但犹太法律禁止他们这样做。当该亚法和犹太公会为耶稣作证并审判耶稣时,他们又违反了另外两条法律。
他们违反的第一条附加法律是“证人不能成为法官”(Mishnah. Bava Kamma 90b:9)。一旦他们成为证人,他们就不再有资格成为耶稣的法官。但他们还是这么做了。他们在圣殿里耶稣日出审判时再次违反了这条规则(路加福音 22:71)
公会违反的第二条附加法律是,他们被剥夺了为耶稣作证的资格,因为他们曾密谋反对耶稣。《米什纳》说:“如果发现 [原始] 证人中有一个人是密谋证人,则整个证词……将无效”(《巴瓦·卡玛》72b)。
在这种情况下,该亚法是最初的证人(马太福音 26:65),他已经与犹太公会一起密谋如何偷偷抓住耶稣并杀死他(马太福音 26:3-4)。因为他是反对耶稣的阴谋家,所以他对耶稣的证词无效。犹太公会也会在耶稣的日出审判中违反这条法律,因为他们也参与了反对耶稣的阴谋(马太福音 26:3-4;路加福音 22:71)。
此外,如果证人心怀恶意,诬告其兄弟,那么“他怎样想待他的兄弟,你们也要怎样待他。”(《申命记》19:16-19)换句话说,根据律法,应该处死的是该亚法,而不是耶稣。
c.第三次违反这一基本司法法律是在日出时在石室对耶稣的审判。这次审判没有任何证人(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
日出审判只是一种匆忙的程序。它没有费心传唤证人。它只是试图重演耶稣亵渎神灵的“罪行”并判处他死刑。一旦耶稣自称是弥赛亚和上帝之子,公会就说:“我们还需要什么证言呢?因为我们亲自听见他亲口说的了。”(路加福音 22:71)
在发表这番言论时,密谋的议会违反了有关证人的三项法律。
“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口供,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见证人的口供,将那当死的人治死。”
(申命记 17:6)
“证人不能成为法官。”
(米什那。Bava Kamma 90b:9)
“如果发现(原始)证人中有一名是共谋证人,则整个证词……均将无效。”
(米什那。Bava Kamma 72b)
耶稣根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因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他有罪。大祭司和议会违反了这些法律,判处耶稣死刑,这是腐败和不公正的明显表现。
规则:审判囚犯的人必须公平,人道地对待囚犯。
来源:摩西律法
“你们不可偷盗,不可欺骗,也不可彼此说谎。”
(利未记 19:11)
“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雇工的工价不可留你那里过夜到早晨。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把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只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华。”
(利未记 19:13-14)
“审判的时候,不可行不义;不可偏待穷人,也不可尊重有地位的人,总要公平地审判你的邻舍。不可在民中说谗言,也不可害邻舍的性命。我是耶和华。”
(利未记 19:15-16)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你总要责备你的邻舍,只是不可因他而负罪。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
(利未记 19:17-18)
在遵守上帝的诫命方面,摩西律法对法官(出埃及记 18:21)和祭司(利未记 10:3, 22:9)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以色列(及其法官)被要求遵守的有关对待他人的命令包括:
所有这些消极的(“不要”)命令都归结为积极的(“做”)命令,即“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利未记 19:18c)。
法官所判处的任何惩罚都必须与罪行直接相关且成比例。任何额外的惩罚都被认为是过度的,是被禁止的。这一原则源自摩西的命令:
“人若伤邻舍,他所行的,也要照样待他: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伤了人,也要怎样待他……你们应当遵守一个标准;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邦人,都是一样,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出埃及记 19:19-20, 22)
违法:耶稣被审判者拘禁期间,甚至在十字架上(耶稣脱离他们的控制后——马太福音 27:41-43)反复对耶稣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我们将列举祭司和法利赛人在宗教迫害耶稣期间对耶稣残忍和不人道的对待的各种违法行为。
a.记录中第一次有祭司和法利赛人虐待耶稣的事例是耶稣被打的时候,因为他要求亚那提出证人来指控他,这是合法的审判要求。
“耶稣说了这话,站在旁边的一个差役就打了耶稣一巴掌,说:‘你就这样回答大祭司吗?’耶稣回答说:‘我若说错了,你可以指证那错误的地方;我若说对了,你为什么打我呢?’”
(约翰福音 18:22-23)
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耶稣接受初步审判期间,地点是亚那 (Annas) 家。
b.祭司和法利赛人虐待耶稣的第二条记录似乎是一波违法行为。这波虐待似乎是从他在该亚法家里被定罪后就开始的。直到他被关押在石室等待日出时在公会面前受审,这种虐待还在继续。
“他们就向他脸上吐唾沫,用拳头打他,还有人打他耳光,说:‘基督啊,你向我们说预言吧,打你的是谁?’”
(马太福音 26:67-68)
“有些人开始向他吐唾沫,蒙住他的眼睛,用拳头打他,并对他说:‘预言!’”
(马可福音 14:65-66上)
请注意马太福音中记载的耶稣被“拳头”殴打,而“其他人则掌掴他”。这表明耶稣被拳头击打,导致瘀伤并造成更持久的身体疼痛,而被掌掴,这虽然很刺痛,但本意是表达不尊重和侮辱。马太福音和马可福音都提到了耶稣被吐唾沫——包括被吐在脸上。这是极度不尊重的表现,是对被辱骂的人的粗暴对待。这不是对待上帝形象的人的方式,违反了第二大诫命:“爱你的邻居如同爱你自己”(利未记 19:18;马太福音 22:39)。
c.第三次记录了耶稣在宗教迫害期间遭受的虐待,这是又一波违法行为。这波虐待是由那些将他拘留,等待他在石室接受公会审判的官员实施的,
“差役们就用掌掴的方式接待了他。”
(马可福音 14:66b)
“看守耶稣的人戏弄他,殴打他,并且蒙住他的眼睛,问他说:‘你是先知吗?打你的是谁?’他们还用许多别的话亵渎他。”
(路加福音 22:63-65)
当耶稣被暂时关押在圣殿官员手中时,他们似乎也效仿了祭司们不人道的做法。
在这次虐待中,耶稣没有反击。为了服从上帝让他死的旨意(约翰福音 18:11),耶稣没有报复,而是顺从了上帝的旨意,转过另一边脸颊(马太福音 5:39)。以赛亚预言弥赛亚将默默忍受:
“他被欺压,受苦,
但他却不开口。”
(以赛亚书 53:7上)
以赛亚关于弥赛亚的预言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宗教权威如何虐待耶稣,
“主神开通了我的耳朵;
我并没有不听话
我也没有回头。
人打我的背,我任他打。
有人拔我的腮颊胡须,
我没有用手遮住脸以躲避羞辱和唾沫。”
(以赛亚书 50:5-6)
撒都该人,法利赛人和官吏对待耶稣的方式与正义无关。他们出于愤怒和自娱自乐而辱骂他。他们出于仇恨而行动。这直接违反了上帝关于如何对待人的命令(利未记 19:11-18)。摩西律法(或圣经中其他任何地方)中没有任何内容规定,当有罪人或被判刑的人在他们拘留时,法官和祭司可以免于遵守这些命令。无论耶稣是否有罪或是否被公正地定罪(他是无辜的,但被不公正地定罪),这些祭司,长老和官吏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和不可原谅的。他们违反了上帝的律法。
规则:证人只能作证真实的事情。
来源:摩西律法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居。”
(出埃及记 20:16;申命记 5:20)
“不可作假见证,也不可和恶人连手作恶意的见证。”
(出埃及记 23:1)
“如果一个恶意的证人站起来控告某人犯了罪,那么争执的两个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站在当时在职的祭司和审判官面前。审判官要彻底调查,如果证人是假证人,他诬告他的兄弟,那么你们就要像他想待兄弟一样对待他。这样,你们就把邪恶从你们中间驱除出去了。”
(申命记 19:16-19)
米什拿
“如果发现(原始)证人中有一名是共谋证人,则整个证词……均将无效。”
(业报 72b)
“拉比梅尔认为,作假见证的人要受八十下鞭刑,其中一次是因为违反了禁令:‘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邻居’(出埃及记 20:13),另外一次是因为违反了以下经文:‘他密谋的,你们也要照样待他’(申命记 19:19)。
(马可特 4b:10)
违规:“祭司长和全公会想要找假见证控告耶稣,要治死他。虽然有好些人来作假见证,总找不着实据。”
(马太福音 26:59-60)
“祭司长和全公会都找证据控告耶稣,要治死他,只是找不着证据。因为有好些人作假见证告他,只是他们的见证各不相合。有些人站起来,也作假见证控告他。”
(马可福音 14:55-57上)
看来,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违反有关伪证的法律的行为都发生在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期间(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这方面的三项法律似乎已被违反。这些法律将在稍后详细介绍,但首先简要介绍一下作伪证的含义以及为什么作伪证会如此有害。
作假见证是指说出明知是假的话,目的是伤害邻居。第九条诫命禁止这种行为(出埃及记 20:16;申命记 5:20)。作假见证就是违反上帝赐予摩西的十诫。
由于犹太人的审判需要两名证人作证,诚实的证词不仅对特定案件至关重要,而且对法治乃至整个社会都至关重要。这就是为什么要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来阻止作伪证的诱惑(《申命记》19:16-19;《米什拿》。《马可特》4b:10)。
为了保护审判的神圣性和确保被告得到公正的审判,如果发现原始证人中有一人作伪证,米什纳就会取消针对被告的所有证词(米什纳,Bava Kamma 72b)。
a.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时,祭司们违反的第一条律法是“不可和恶人连手作恶见证”(出埃及记 23:1b)。
公会“不断试图找假见证控告耶稣” (马太福音 26:59a),违反了这条法律。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为了要处死耶稣” (马太福音 26:59b)。
在审判开始时,他们已经预先确定了判决和刑罚,这违反了正义。但他们缺乏对耶稣的指控。他们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耶稣做了任何可以指控他的事情。同样,他们中没有人预料到或准备好审判发生在逾越节之夜。但是,当犹大告诉他们耶稣知道他的背叛危及他们的阴谋时,他们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如果他们的阴谋被揭露,对他们来说将是危险的。因此,他们通过与假证人联手制造对耶稣不利的证据,以便将他处死。
但是福音书告诉我们,即使他们违反了这条律法,也没有产生他们所寻求的险恶结果,因为虚假的证言是不一致的(马可福音 14:56b)。
b.他们违反的第二条关于作假见证的律法是向耶稣作假见证(出埃及记 20:16;申命记 5:20)。
他们不仅试图与假证人合作,他们自己也作了假证。他们“多次”违反了这条律法;因为“有好些人作假见证告他”(马可福音 14:56a)。他们作假证的一个例子是两个证人错误地声称耶稣说他可以(马太福音 26:61)或会(马可福音 14:58)摧毁圣殿。耶稣从来没有说过这两件事。他说他会重建圣殿(约翰福音 2:19-21)。
马可指出,尽管他们作了假见证陷害他,违反了第九条诫命,但他们的诽谤证词却是无用的,因为“连这事他们的见证也不一致”(马可福音 14:59)。
c.他们违反了关于作假见证的第三条诫命,就是不惩罚作假见证的人,也不理会他们的谎言,好像他们没有做错一样,“若作假见证的,用假话控告他的弟兄,他就必照样待他。”(申命记 19:18b-19a)
公会非但没有惩罚这些作伪证的人,反而鼓励他们站出来。如果公会按照法律正确行事,他们就会判处许多人死刑,因为这是这些作伪证的人希望耶稣因他们的恶意谎言而遭受的惩罚。但正如我们在整篇文章中对耶稣的宗教迫害所看到的,什么是正当的,合法的,与这些审判毫无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本文所述的许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违法行为本应阻止对耶稣的宗教迫害。但还有两条法律明确违反了起诉应如何公正地处理事务。它们是:
第一条被违反的法律,特别是关于耶稣被起诉的法律
前面提到过这条规则,作为一个例子,说明耶稣的法官对耶稣的案件并不中立或公正,而是对他抱有极大的偏见。
规则:法官不能充当被告的辩护人或被告的反对者。
来源:米什纳
“(作为一名法官)不要扮演辩护人的角色。”
(Pirkei Avot 1:8)。
违规行为:该法规存在三次违规行为。
a.前两次违反发生在耶稣在该亚法家中夜间受审期间(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第一次违反是主审法官该亚法介入并反对耶稣,
“大祭司就站起来,对他说:‘你不回答吗?这些人作证告你的是什么事呢?’耶稣却不作声。大祭司对他说:‘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
(马太福音 26:62-63)
当该亚法这样对耶稣说话时,他是以检察官的身份而不是中立的法官的身份行事。
b.但该亚法对耶稣的肯定的回应是对这条律法的更严重的违反,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他说了僭妄的话!我们何必再用见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都听见这僭妄的话了,你们的意见如何?’”
(马太福音 26:65-66上)
大祭司的行为,言论和问题都是起诉性质的。该亚法的言行举止都是在与耶稣对簿公堂。法官不应提出指控。法官应决定指控是否属实。
通过指控耶稣亵渎神明,该亚法没有遵守法律,没有以公正法官的身份行事。根据《米什那》,该亚法对耶稣的敌对行为应该使他失去担任耶稣法官的资格:“不要(作为法官)扮演辩护人的角色”(《米什那》。Pirkei Avot》1:8)。
c.第三次违法发生在耶稣日出时在石室受审时(路加福音 22:66-71),当时审判耶稣的公会重复了该亚法的渎职行为,并反对他,
“祭司长和文士……把他带到他们的议事厅,说:‘你若是基督,就告诉我们。’”
(路加福音 22:66b-67a)
同样,当议会以这种方式对待耶稣时,他们扮演的是检察官的角色,而不是公正的法官。根据米什那,议会对耶稣的辩护应该使他们失去法官的资格(米什那。Pirkei Avot 1:8)。
通过以检察官的身份审问耶稣,对他提出指控,并要求其他人定他的罪,耶稣的法官违反了禁止法官在他们审理的案件中辩护的法律。当该亚法和议会违反这条规则时,他们的裁决就无效了。
第二条律法被违反,特别是有关耶稣被迫害的律法
正如《米什纳》禁止法官为任何一方辩护一样,它也禁止法官充当证人。
规则:法官不能在其正在审理的案件中充当证人。
来源:米什纳
“证人不能成为法官。”
(Bava Kamma 90b:9)。
违规行为:有记录显示该法规有三次违规行为。
a.记录中第一次违反这条律法的两次事件是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时(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当该亚法声称亲眼目睹耶稣犯下罪行,并准备判耶稣有罪时,大祭司违反了这条律法,
“他说了亵渎的话!我们还需要什么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已经听到了亵渎的话;你们觉得怎么样?”
(马太福音 26:65b-66a)。
作为一名法官,该亚法不能主动指控,不能为任何一方辩护,也不能作为证人,但通过发表这两份声明并提出这两个问题,大祭司却扮演了原告,证人和法官的角色。
b.第二次违反这条律法发生在公会对该亚法劝说的回应中,“他们回答说:‘他该死!’”(马太福音 26:66b)。
他们这样回应,就等于声称自己见证了耶稣所谓的亵渎行为,然后审判了耶稣。法律允许议会做其中一件事,但不能同时做两件事(见证和审判)。
c.第三次违反这条律法的记载发生在耶稣在日出时在凿石室受审时(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公会加快了对耶稣的判决,再次充当了耶稣“罪行”的见证人和审判者的角色,
“他们说:‘我们还需什么见证呢?我们已经亲耳听见他讲了。’”
(路加福音 22:71)
“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同商议要治死耶稣。”
(马太福音 27:1b)
d.可能还有其他违反这条律法的行为没有被具体记录下来,因为祭司和长老们在夜间在该亚法家里的审判中,带来了假证人来作证指控耶稣,
“祭司长和全公会想要找假见证控告耶稣,为要治死他。”
(马太福音 26:59)
圣经从未明确指出这些作伪证的人是犹太议会的成员。但有理由推测他们是。杀害耶稣的阴谋是一场阴谋,祭司和长老们不会愿意让外人加入他们的队伍,以揭露他们的邪恶。此外,耶稣的审判是在半夜进行的,而且是在耶稣指认犹大是叛徒之后紧急且意外地进行的,这意味着证人的选择受到了严重限制。最后,当我们将这些因素加在一起时,似乎没有人对在审判后期反复违反这条法律有任何疑虑,所有这些都表明,随着作伪证人的出现,可能还存在进一步违反这条法律的情况。
对耶稣的起诉是有污点的。它明确违反了至少两条米什纳律法,禁止法官在审判耶稣期间为耶稣辩护,也禁止法官在审判耶稣时担任证人。他们一再越过这些界限,使他们对他的定罪不公正且不合法。
10. 强迫自证其罪
规则:使用被告关于他自己的证词是违法的。
来源:米什纳
“…审判时与他(被告人)有亲属关系的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证人。
(议会 3:4)
“一个人是他自己的亲戚。因此,他不能为自己作证,就像任何亲戚的证词都不合格一样。此外,一个人不能使自己变得邪恶。他关于自己行为的证词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是他自己的亲戚。”
(耶瓦摩特 25b:2)
违反:在耶稣的宗教审判中,这条律法被违反了不少于六次。
这项法律类似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被告在法庭上保持沉默的权利,只是犹太法律的保护更强。第五修正案允许被告在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情况下公开作证。但米什纳在所有案件中都拒绝被告作证自己的可能性——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
a.第一次违反这条律法发生在耶稣在亚那家接受初步审判的时候,当时这位前大祭司盘问耶稣有关他的门徒和他的教导的事(约翰福音 18:19)。
由于亚那没有任何证据或证人可以指控耶稣,这位前大祭司就审问耶稣,试图让他说出一些可以用来指控他的话。这不是合法的策略。耶稣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没有回答亚那的问题。他只是回答说,法律要求他的检察官提供证人(约翰福音 18:20-21)。
亚那恶意且不恰当的策略失败了。但即使耶稣如亚那所希望的那样回答了,根据《米什纳》,耶稣关于自己的证词中没有任何内容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被告关于自己行为的证词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是自己的亲戚”(《耶瓦莫特》25b:2)。前大祭司亚那试图诱骗耶稣自证其罪,违反了法律。
b.第二次违反这条律法发生在耶稣夜间在该亚法家里受审的时候,当时大祭司命令耶稣回应那些假证人提出的相互矛盾,无效的指控,
“大祭司站起来,对他说:‘你不回答吗?这些人作证告你的是什么事呢?’”
(马太福音 26:62;另见马可福音 14:60)
耶稣再次行使他的权利并保持沉默(马太福音 26:63a;马可福音 14:61)。
该亚法的骚扰性问题和亚那的一样不合时宜。法官不应要求被告作证反对自己。即使被告作证反对自己,根据《米什那》,他的证词也不可接受,“人是自己的亲戚。因此,他不能作证反对自己”(《米什那》,Yevamot》25b:2)。
c.第三次违反这条律法发生在耶稣夜间在该亚法家里受审的时候,当时大祭司要耶稣发誓作证他是否是基督和神的儿子,
“大祭司对他说:‘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
(马太福音 26:63;另见马可福音 14:61)
“我恳请你”(马太福音 26:63)这句话是原告要求某人宣誓的一种方式。它从法律上强制要求他们合作提供证词。(见米什拿。谢布特 4:13)。该亚法刚刚强迫耶稣为自己作证。为了增加该亚法要求耶稣宣誓的分量,他援引了“永生上帝”——宇宙中最高的存在。讽刺的是,该亚法要求耶稣以自己的名义说话。
加上誓言和援引上帝之名并没有使该亚法的审讯更加合法。但它确实合法地迫使耶稣说话。该亚法的要求是他第二次亲自违反这条法律,也是以色列大祭司或前任大祭司在起诉耶稣时第三次这样做。
d.第四次违反禁止证人为自己作证的律法,发生在耶稣在宣誓后回答该亚法的问题之后。耶稣清楚而坚定地肯定他是神的儿子和弥赛亚,
“耶稣对他说:‘你自己说的是。然而我告诉你,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
(马太福音 26:64;另见马可福音 14:62)
虽然耶稣的证言是真的,但祭司们没有调查这些说法,就立即判处他死刑。
“‘你们听到了亵渎的话;你们觉得怎么样?’于是他们都判他死刑。”
(马可福音 14:64;另见马太福音 26:66)
他们在法庭上使用耶稣的证词来指控他是违法的,“人不能使自己作恶”(米什那,Yevamot 25b:2)。这条法律规定只是意味着一个人的证词不能用来证明他有罪。然而,这是公会用来定耶稣有罪的唯一依据。他们非法地使用他的证词来指控他。该亚法非法强迫耶稣为自己作证,然后他扭曲他的话,说他犯了罪。公会也参与了违法行为,并根据耶稣自己的证词不公正地定他的罪。
e.禁止审判考虑被告关于自己的证词的这条法律的第五和第六次违反发生在耶稣的日出审判期间。它们几乎是第三和第四次违反的完全重复。
公会检察官非法要求耶稣作证,试图重现亵渎神明的“罪行”。
“到了天亮的时候,民间的长老们聚集在一起,连祭司长带文士,就把他带到他们的议事厅,说:‘你若是基督,就告诉我们。’”
(路加福音 22:66-67)
耶稣回答之后,他们却非法地利用他的回答来指控他自己。
“他们说:‘我们还需什么见证呢?我们已经亲耳听见他讲了。’”
(路加福音 22:71)
在耶稣遭受宗教迫害的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要求或强迫他宣誓作证。犹太法律明确禁止这样做。它还明确规定,耶稣对自己的证词在法庭上无效(Mishnah. Yevamot 25b:2)。然而,在耶稣的三次宗教审判中,这条法律至少被违反了六次。而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词是他们判处他死刑的唯一证据。此外,他们从未考虑过他的话的有效性,只想恶意地利用它们来对付他。
规则:大祭司撕裂自己的圣衣是亵渎神明的行为。
来源:摩西律法
大祭司的长袍被认为是“神圣的”。
(出埃及记 39)
“在弟兄中居首位的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了圣职,穿上圣衣,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利未记 21:10)
违反: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他说了僭妄的话!我们何必再用见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已经听见这僭妄的话了。’”
(马太福音 26:65;另见马可福音 14:63)
撕裂衣服是强烈情感的标志,例如悲伤,哀悼和可怕的悲叹。亲属在得知亲人去世后会撕裂他们所穿的衣服。但大祭司被禁止撕裂他们的长袍(利未记 21:10b)。大祭司的长袍被认为是神圣的,就像圣殿被认为是神圣的一样(出埃及记 39:41)。
不管怎么说,米什那似乎修改了摩西律法;它允许大祭司在“哀悼时从下面撕开他的衣服”(米什那。Horayot 3:5)。但圣经似乎没有允许大祭司撕开他的长袍。
大祭司让耶稣发誓后,该亚法听到耶稣的回答,撕破了自己的衣服:“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马太福音 26:63)。
耶稣回答说:“你自己说了。然而我告诉你们,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马太福音 26:64)
因此,大祭司的举动是完全越界且亵渎神明的。
摩西律法明文规定大祭司不得撕裂衣服,即使是在哀悼亲人去世时也不行。该亚法撕破长袍的那一刻,就违反了这条诫命。
作为最高官员,该亚法的职责是确保审判保持既定的秩序和礼仪,并确保审判决定基于理性和公正的审议。他撕破长袍,这是在鲁莽地诉诸原始情感。
大祭司的长袍是神圣的,因为圣幕/圣殿是神圣的(出埃及记 39:41)。该亚法撕毁这些圣袍,使他犯下了亵渎圣殿(马可福音 14:57-58)这一死刑法令,而这一法令的神圣性丝毫不逊于他之前试图谴责耶稣的法令。这一行为具有多重讽刺意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法官犯下了他所谴责的罪行。同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为了谴责耶稣亵渎神明,大祭司犯下了亵渎神明的行为,以煽动议会投票反对他。
最后,因为撕裂衣服或长袍是极度悲痛的表现,该亚法是在表达他对耶稣所谓的亵渎行为的愤怒和苦恼。事实上,该亚法很可能很高兴耶稣会这样说,因为该亚法终于觉得他有了一些具体的东西可以用来判处耶稣死刑。换句话说,该亚法撕裂长袍不太可能是真正的悲痛行为。相反,这是一种假装愤怒的戏剧性表现,目的是要定无辜者的罪。如果是这样的话,大祭司就是最大的伪君子。
规则:法官必须仔细考虑双方的证据,然后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来源:摩西律法
“那时,我嘱咐你们的审判官说:‘你们要听取同胞之间的案件,无论是人与同胞,或是与同住的外人,都要按公平判断。审判的时候,不可偏待人,无论大小,都要一视同仁。’”
申命记 1:16-17)
米什拿
“二十三名 [法官] 组成的议会被布置成半个圆形打谷场的布局,以便所有法官都能看到彼此和证人。两名法官书记员站在法庭前,一名在右边,一名在左边,他们记录认定被告有罪的人的陈述和宣告被告无罪的人的陈述。”
(议会 4:3)
违反:如果我们考虑阴谋和耶稣被捕的各个阶段,就会发现这条律法有很多违反之处,因为法利赛人和撒都该人憎恨耶稣,他们故意不相信耶稣奇迹的真实性和功效,而不是接受他们和其他人目睹的不可否认的奇迹。就我们目前的目的而言,我们只考虑耶稣宗教审判中的两项主要违反之处。
法官必须听取并权衡所有证据——无论是正反两方面的证据,以判断他们受理的案件。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之下。每个人的案情和立场都必须仔细考虑和听取。根据《米什那》,公会的法官必须坐在能够轻松看到和听到双方意见的位置(公会 4:3)。两名抄写员必须记录控方和辩方所说的一切。公平对待每一方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一名抄写员坐在控方旁边,以便清楚地听取他们的案情,一名抄写员坐在辩方附近,以便清楚地听取他们的案情(米什那。公会 4:3)。同样,采取所有这些措施是因为必须考虑所有证据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审判耶稣期间,审判官们似乎从未考虑过耶稣可能是弥赛亚的任何证据。他们本可以在审判的任何时候这样做,但有两个关键时刻尤为突出。
a.第一次引人注目的是,祭司们无视耶稣的证据,违反了正义的法律,这是在耶稣回答该亚法的指控之后发生的:“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马太福音26:63)”
耶稣对他说:“你自己说了。然而我告诉你,从今以后,你们要看见人子坐在那权能者的右边,驾着天上的云降临。”
耶稣回答大祭司的问题后,该亚法就违反了几项律法,包括中立,亵渎,并非法用耶稣的话来指责耶稣,要求议会定罪。
“大祭司就撕开衣服,说:‘他说了僭妄的话!我们何必再用见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都听见这僭妄的话了,你们的意见如何?’”
(马太福音 26:65-66上)
但请注意,该亚法此刻违反的法律中,有一条是,他忽略了任何证据来证明耶稣确实是他自称的那个人——弥赛亚和上帝之子。
有什么证据可以支持耶稣的大胆和可能亵渎的言论?
其中包括:
该亚法或议会认为这种可能性是令人厌恶的。他们骄傲自大,对这一事实视而不见。上帝可能因他们的心硬而愤怒地任由他们蒙蔽双眼(罗马书 1:18)。
公会对该亚法的指控回应道:“他该死!”(马太福音 26:66b)。
由于他们对耶稣的仇恨和急于杀死他,他们甚至没有考虑他的主张值得调查就判处他死刑。
b.第二个引人注目的时刻是祭司们无视耶稣的主张的证据,违反了要求评估证据的法律,这是在日出时公会审判时发生的(路加福音 22:66-71)。这次违法行为与第一次非常相似,
“他们都说:‘那么,你是神的儿子吗?’耶稣回答说:‘是的,我是。’他们又说:‘我们还需要什么证言呢?我们已经亲耳听见他的话了。’”
(路加福音 22:70-71)。
再一次,犹太公会因为憎恨耶稣而完全无视证据,违反了司法法律。
该亚法和议会恶意拒绝承认有证据支持耶稣的说法,这完全是玩忽职守。审判耶稣的法官只考虑了案件的一方——他们自己的一方。因此,对他的审判和定罪是欺诈和不公正的。
13.错误判决
对耶稣审判所作出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违反了许多法律。
其中许多法律已经详细说明,我们只需在此提及。
前面提到的违反了耶稣审判的判决而使其合法性的法律包括:
在此列表中,我们添加了另外两项违反的法律,这些法律应该特别取消判决:
耶稣受审时违反的第一条法律与判决本身有关
规则:裁决将按每次一票的方式进行,从最年轻的成员开始。
来源:米什纳
“在死刑案件中,法官们从最不重要的法官坐着的那一边开始发表意见。”
(议会 4:2)
违规行为:看来该法规存在两次违规行为。
a.第一次违反这条律法是在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的时候(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
耶稣一承认自己是上帝之子和弥赛亚,该亚法就抓住了法庭上的情绪。大祭司表现出愤怒,撕裂衣服,说:“他说了僭妄的话!我们还需要什么证人呢?看哪,现在你们听见这僭妄的话了,你们觉得怎么样?”(马太福音 26:65-66a)。
议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说:“他该死!”(马太福音 26:66b)。
他们的裁决无效,因为裁决没有得到妥善执行。当该亚法以这种方式请求并得到议会的裁决时,他违反了故意要求缓慢进行表决的法律,该法律要求“从最不重要的法官坐的地方开始”逐一进行表决(米什那,议会 4:2)。
这样做是为了仔细收集每一张决定生死的选票,确保最不重要的法官不会因为更重要的法官的威望而改变投票。然而,在这次审判中,最重要的法官该亚法首先宣布耶稣有罪,然后以激动的呼喊要求议会确认这一判决。耶稣没有得到适当的投票,因此这一对他不利的判决不应该成立。
b.第二次违反这条律法是在耶稣日出时在石室受审时(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
再一次,在犹太公会非法强迫耶稣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后,他们无视法律,说道:“我们何必再用证言呢?因为我们亲自听见他口里所说的了。”(路加福音 22:71)
然后他们“就都商议要杀耶稣”
(马太福音 27:1)
他们一起商议,而不是单独处理每项指控,这加快了对耶稣的审判——而公会也面临着迅速结束审判的巨大压力——但这也是在死刑案件中进行表决的不合法方式。耶稣的最终裁决以情绪化,喧闹和匆忙的方式做出,违反了法庭的法律程序,破坏了法治,并使其裁决无效。
耶稣受审时违反的第二条律法 关于判决本身
规则:死刑审判中,一致有罪判决将自动导致无罪释放。
来源:米什纳
“在死刑案件中,所有出席审判的人都可以提出宣告被告无罪的理由,但并非所有出席审判的人都可以提出判定被告有罪的理由。”
(议会 4:1)
违规行为:看来该法规存在两次违规行为。
a.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耶稣在该亚法家里夜间受审期间(马太福音 26:57-66;马可福音 14:53-64)。
“他们都判他死刑。”
(马可福音 14:64b)
b.第二次违法行为发生在日出审判时,公会在石室里判处耶稣有罪(马太福音 27:1;路加福音 22:66-71)。
“到了早晨,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同商议,要治死耶稣。”
(马太福音 27:1)
在对耶稣的最后两次审判中,判决都是一致的。
马太和马可在他们的记述中提到的“所有人”是“所有在场的议会成员”,而不是整个议会。我们之所以知道这一点,是因为亚利马太的约瑟是议会成员(路加福音 23:50),而且我们知道他“不赞同他们的计划和行动”(路加福音 23:51)。晚上第一个来见耶稣的法利赛人尼哥底母也是议会成员(约翰福音 3:1, 7:50),因此当“所有”议会投票谴责耶稣时,他很可能不在场。
与当今许多西方法庭不同,犹太刑法并不要求一致裁决。在被告面临死刑的情况下,米什纳 (Sanhedrin 4:1) 明确禁止一致裁决。这样做的原因是,犹太学者喜欢争论;除非有阴谋,否则二十三名或更多的议会成员不可能就任何问题达成一致。换句话说,一致投票有罪表明存在阴谋,因此无效。
在该亚法家中对耶稣的判决是一致的。马可报道说,“所有人”都投票判处他死刑(马可福音 14:64b)。在圣殿里对他的日出审判中,大家再次一致通过了判决。马太说“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致决定对他的判决(马太福音 27:1)。这两种结果都应该导致耶稣自动无罪释放。此外,它们都是阴谋的明显迹象。事实确实如此(马太福音 26:3-4)。根据犹太人自己的法律标准,对耶稣的一致有罪判决是站不住脚的。然而,这些无效的判决却被接受,以便处决耶稣。
规则:在死刑审判中,在判定被告有罪的第二天就应判处死刑。
来源:米什纳
“在死刑案件中,法院甚至可以在同一天结束审议并作出判决,宣告被告无罪,但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判定其有罪。”
(议会 4:1)
“但如果多数人认为不适合宣判他无罪,他们就会将判决推迟到第二天,然后指派两名法官互相讨论此事。”
(议会 5:5)
违规:“到了早晨,众祭司长和民间的长老都一同商议要治死耶稣。他们把他捆绑带去,交给巡抚彼拉多(钉十字架)。”
(马太福音 27:1-2)
死刑案件的定罪和宣判将推迟一天。这是为了让法官在不可逆转的执行之前有时间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在对耶稣的起诉中,似乎没有人建议拖延,更不用说法律要求的拖延了。当时必须迅速行动。公会希望尽快处死耶稣,以免他们非法和背信弃义的阴谋传到开始相信耶稣是弥赛亚的群众耳中。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祭司们将成为耶路撒冷的丑闻,并会被罗马或人民剥夺权力。因此,他们极力违反这条法律。他们确实违反了它。
在该亚法家中对耶稣的夜间审判中,判决和宣判被浓缩为一句呼喊:“他该死!”(马太福音 26:66)。几个小时后,耶稣被正式定罪并被交出处决,没有经过正义的必要延迟(马太福音 27:1-2)。因此,对耶稣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匆忙。
结论
法官的职责核心是运用职权维护法律,严格遵守司法规则,确保司法公正。不遵守法治会阻碍司法公正,造成不公和混乱。
申命记 16:18a, 20 完美地将法官的神圣角色庄严地铭刻在人们心中:“不可偏倚公平……你们要追求公平,只追求公平。”然后,它继续解释法官追求公平的重要性,“这样,你们就可以存活,承受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申命记 16:20b)
拉比加马利尔在《圣经》中被描述为“受所有人尊敬的律法教师”(《使徒行传》5:34),他肯定了《米什拿》中正义的神圣性,他“常说:世界建立在三件事上:正义,真理与和平,正如经上所说:[在《撒迦利亚书》8:16中]‘在你的门口执行真理与和平的审判’”(《米什拿:Pirkei Avot》1:18)。
公会对待耶稣的行为与正义,真理或和平完全背道而驰。他们憎恨耶稣,一心想尽快处死他,即使这意味着要一再违反上帝的许多律法和他们自己的法律。在整个迫害过程中,他们为了实现腐败的目标,违反了目的法和实践法。他们对耶稣的审判是一场闹剧,是无视法律,混乱,情绪爆发和仇恨的肆意表现。
他们的所作所为表明,对他们的起诉违反了摩西传下来的,刻在十诫中的一条附加诫命:
“你不可杀人。”
(出埃及记 20:13;申命记 5:17)
大祭司,撒都该人和法利赛人都串通一气,滥用他们的权威和司法制度,将其作为谋杀弥赛亚的武器。
在该亚法和议会所违反的所有法律中,这也许是最糟糕的。他们确实谋杀了上帝和他们的弥赛亚。然而,上帝却从这巨大的邪恶中为我们带来了最大的善,因为我们的救赎和正义是通过他的不公正死亡才得以实现的(以赛亚书 53:5;彼得前书 3:18)。
进一步阅读有关耶稣受审的内容:
第一篇文章是: “耶稣受审期间宗教权威所违反的律法的简单列表”。第一篇文章是第四和第五条的简化版。这篇文章没有详细描述每一条律法,也没有解释耶稣受审期间这些律法是如何被违反的,而是简单地列出了耶稣受审期间祭司和法利赛人所违反的各项律法。
第二篇文章是: “摩西律法,米什纳和谴责耶稣的政治人物”。它解释了耶稣时代犹太律法的两个来源,并介绍了起诉耶稣的关键人物团体。这些团体和个人是:法利赛人;撒都该人;亚那;该亚法;以及犹太议会。
第三篇文章是: “耶稣宗教迫害的五个阶段”。它按顺序描述了耶稣如何被宗教当局判处死刑的事件,从阴谋和逮捕开始,到三次审判结束:在亚那家的初步审判;在该亚法家的夜间审判;以及在圣殿场地的日出审判。
第四篇文章是: “对耶稣宗教迫害中违反的司法原则的解释”。本文重点讨论耶稣的法官为了定耶稣的罪而违反或钻了空子的三条一般司法法律和神圣原则,这些原则载于《托拉》和/或《米什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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